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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辩诉交易”,法院须实质审查案件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9-10-25 11:3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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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他表示,这一制度不是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法院必须进行案件的实质审查,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应建议作出调整。

“只宜积极稳妥推进,不可急于求成求多。”胡云腾表示,在案件适用范围上,要量力而行,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公正越高效越好。

特别是在被告人上诉权问题上,胡云腾提醒,办案机关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度量,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经验不足、急于求成等现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4年后,如何准确适用成为公正司法新命题。最高法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指出,正确实施一项法律制度,首在全面准确认识把握制度的全部内容和价值取向,要不断深化认识推进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澎湃新闻注意到,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前的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年来的试点运行和1年来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良好、成效显著。”胡云腾表示,除18个试点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突出表现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和急于求成等方面。

胡云腾认为,这一制度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或者是程序简化,而是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

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参与型”司法制度。胡云腾表示,这一制度赋予当事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权,让当事人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主体,彰显了刑事诉讼模式和定罪量刑结果由“国家独断型”向“协商决定型”的重大转变。

胡云腾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激励机制促进被追诉人与国家和解、与被害人和解,实质性地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有效化解罪犯再次犯罪或报复社会的风险;同时也会有效化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因矛盾没有化解而发生的相互侵害风险,并有助于减少刑事申诉信访现象,从而达到防范刑事案件处理所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辩诉交易”,须进行实质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诉讼过程。

在胡云腾看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翻版或中国化。

“任何一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胡云腾直言,法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流于形式审查,审判程序的监督、把关作用就会失守,法院一定意义上就会成为橡皮图章或签字先生”。

基于此,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要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各方参与和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同时,依法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是可有可无的虚设。”胡云腾指出,审查被告人的自愿性要着重核实以下内容:被告人是否受到过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自己的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安、检察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了其意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辩护,是否参与了量刑协商,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被告人供认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无事实依据,等等。

此外,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还要切实把好程序审查关,防止无辜者被定罪。实践中如果在自愿性审查环节中发生走过场、流于形式等不负责任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要建议调整,慎提精准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否适当也成为法院案件审查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量刑建议的效力规定为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胡云腾说,这里的“一般应当”体现了对“合意”的尊重,但不是“照单全收”,“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

胡云腾表示,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以及协商过程仍要严格审查,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悖离司法公正等明显不当情形的,要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法院仍感到不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胡云腾表示,法院还需要格外重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审查,防止程序失范影响实体公正,确保程序公正。

“法院一旦发现控辩协商过程违法并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要区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需要提出纠正意见的要依法提出,需要转程序的要依法转程序,不允许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胡云腾说。

法院如何正确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问题?胡云腾表示,法院应当鼓励检察机关把认罪量刑工作做实做细,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不过,对于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是精准的,还是有幅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胡云腾说,实践中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案件,各种量刑情节都有,从重和从轻情节交织,“若强求一个集批捕、起诉权于一人的独办检察官在起诉时就提精准量刑建议,不仅勉为其难,而且权力过大,容易出问题”。

“如果我是检察官,我就会在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中尽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建议法官直接采纳,因为这类案件情节往往比较简单,容易权衡;如果法院是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时,就最好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议,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因为这类案件往往事实情节较多,不宜权衡。”胡云腾说。

胡云腾建议,检察官缺乏量刑建议经验的,应当少提慎提精准量刑建议,不宜强求数量;在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可以多提精准量刑建议。

案件适用范围只宜稳妥推进,不可急于求成求多

从法律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范围和对象限制,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如何准确把握案件适用范围?胡云腾认为,要量力而行,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公正越高效越好。

“从缓解法院目前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压力看,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对象,应当是越大越多越好。”胡云腾说,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情况、不顾条件地强推这项制度,甚至拍脑袋定不切实际的指标。

胡云腾认为,对于案件性质、情节决定必须重判乃至判处死刑的案件,因涉及敏感因素、敏感主体,适用认罪认罚会引发公众质疑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案机关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案件等,即使被追诉人认罪,也不宜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追诉人认罪可作为从宽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在开始搞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地区,应当少一点,确保质量。在有经验的地方,可以多做一些,待经验丰富、能力提高、程序规范以后,再大做特做多做。”胡云腾表示,这一制度由于才开始尝试,办案机关普遍经验不足,加之司法环境有待改善等因素的存在,只宜积极稳妥推进,不可急于求成求多。

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未改变两审终审制,所以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

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胡云腾表示,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自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胡云腾直言,个别办案机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做法,有的以“抗诉”对抗“上诉”,即在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还有的以“抗诉”代替“上诉”,即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抗诉。

“前者反映出个别办案机关不能容忍被告人反悔的心态;后者反映出不能正确对待法院依法判决的心态。”胡云腾认为,办案机关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法院的依法裁判权,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具体而言,第一,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度量,应当将此作为当事人监督自己办案是否公正的一个手段或者一个渠道;第二,如果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因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得到好处的情况下,判决后又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属于非自愿认罪认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违背具结协议上诉无理的,不予支持,该依法发回的,坚决发回,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程序处理,让“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与实体双重代价。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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