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新疆检察机关保障“三项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10大典型案例

2019-10-25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1.农家餐饮显乱象,监督执法促规范

——霍城县规范89家农家乐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家乐 食品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农家乐”等餐饮服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农家乐”等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霍城县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农家乐餐饮服务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众多游客及本地消费者身体健康。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域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霍城县检察院在发现霍城县“周胖子农家乐”等89家餐饮服务场所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经调查后,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对89家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纠正违法行为,规范“农家乐”依法经营。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该局成立核查小组,对未履职到位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登记造册分发至各网格负责人手中。再针对各网格内的企业一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无证经营者,责令限期办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立即关停。经核实,共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81家,注销3家,关停5家,停止34人从事餐饮服务。该局结合开展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加大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各乡镇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加强对所属地域食品生产经营户的巡查,排查风险隐患,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亮证经营。

【典型意义】

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资源,农家乐成为了新疆促进农民就地创业就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点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对农家乐加强监管,促其规范依法经营,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众多消费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又促进农家乐旅游产业长远发展。霍城县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域范围内农家乐服务行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能,没有一刀切,也没有一罚了之,而是注重督促、帮助违法经营者整改,促使其规范依法经营,既有效整改了违法行为,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无小事,检察建议显担当

——福海县整治蔬菜大棚农药超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职能交叉与监管空白 执法监管合力

【要旨】

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监管空白时,检察机关对应其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福海县农业示范园区内的大棚种植户陶某,在该县金土地农业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购买6瓶限制级农药“氧乐果”,同年12月用于蔬菜大棚防虫。期间陶某种植的蔬菜销往批发市场、菜店。经抽检,陶某大棚内蔬菜农药超标4倍。因金土地公司未完全实行登记制,致使部分剧毒、高毒农药去向不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县农业农村局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农药管理混乱,对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不够重视情形,配备人员不足且抽检频次过低,致使农业示范园区内出现农药超标蔬菜。该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在市场终端未督促设置快速检测室,未严格要求批发市场、菜店进行索证索据,同时抽检间隔时间较长,致使“有毒”蔬菜进入市场,流向百姓餐桌。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海县检察院在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后,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2019年6月15日,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药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经营农药和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对相关人员、企业进行处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建议两机关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确定各自职责,在抽检频次、运行机制上统一行动或进行分工,既形成合力又避免重复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召开多部门联席会,制定《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方案》并逐项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全县农药市场进行规范,杜绝违规销售、使用农药现象再次发生;并委托新疆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检113批次,各乡镇农技站对时令蔬菜、瓜果实时检测,确保农药残留不超过规定标准。县城建局监督承建方按要求在新建农贸市场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公安卡点对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农业部门出具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县域范围。

【典型意义】

虽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与监管空白问题,但实际运行中仍存在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的情形。福海县检察院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多次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引导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促使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障了老百姓的“餐桌安全”。

3.网络餐饮乱象生,类案监督促规范

——喀什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网络餐饮 公开宣告 类案监督

【要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实质审查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等,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商家依法经营,推动全地区网络餐饮服务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餐饮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喀什市检察院在联合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喀什市内“美团”、“达斯汗”、“闪送”、“饿了么”等8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喀什市“啊臻味道米粉”等518家入网餐饮服务商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商家入网时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活动主业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尽实质审查义务,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未定期对配餐箱体进行集中清洗消毒。莎车、英吉沙等县域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商家也存在类似违法经营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喀什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网上摸排、证照核实等方式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9月28日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喀什地区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商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保障喀什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公开宣告送达后,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安排各县市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商家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同时组织召开全地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专项会议,集中约谈“美团”、“达斯汗”、“闪送”、“饿了么”等平台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平台对违法经营行为限期整改。通过专项治理,督促34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1013家入网餐饮服务商家规范经营,下线194家入网餐饮服务商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与互联网迅猛发展,食品外卖行业在极大地方便和满足广大消费者饮食需求的同时,外卖食品安全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喀什检察分院采用类案监督的方式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并由分院检察长现场公开宣告送达,增强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充分沟通,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有了深入了解,整改态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统一规范喀什地区12县市网络餐饮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成效显著,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4.“小饭桌”牵动万家心,检察建议“护苗”促成长

——呼图壁助推“小饭桌”安全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饭桌” 未成年人保护

【要旨】

针对“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小饭桌”食品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基本案情】

呼图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县域内多家“小饭桌”经营者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没有取得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复杂,不具备专业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更有甚者连基本的健康证、消毒设备都没有,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小饭桌”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9日,呼图壁县检察院向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12家“小饭桌”依法查处,并对全县“小饭桌”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管。

呼图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县域范围内“小饭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针对“小饭桌”从业者多为下岗、退休人员,“小饭桌”就餐学生家长多因工作繁忙无法提供午餐,如采取紧急关停措施,社会效果不佳,一方面,督促“小饭桌”经营人员及服务人员办理健康证,对不办理或者健康不达标的“小饭桌”坚决予以取缔;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现有卫生条件经过整改达标的“小饭桌”,购置必要的消毒设施,培训从业人员制作符合卫生、营养、科学标准的餐食。该局还与工商、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共同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定期向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

【典型意义】

“小饭桌”虽小,却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大民生”。整改措施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既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放任不管。该案的整改措施符合实际,既规范了“小饭桌”的经营,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又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是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的生动体现。

5.检察建议规范医疗污水排放,科技助力搭建在线视频监控

——奇台县规范医疗污水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污水排放 科技助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规范县域范围内口腔诊所和乡镇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并促成全疆首家卫生监督执法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了对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院内感染消毒检测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

【基本案情】

奇台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范围内口腔诊所和乡镇卫生院均未按要求安装医疗废水配套处理设施,对医疗污水未进行严格消毒等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居民生活下水道中,违反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甚至引发传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奇台县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在全县开展了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活动。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卫健委、环保局、住建局等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县域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执法,县卫健委向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全县所有口腔诊所全部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乡镇卫生院购买便携式PH值测定仪和便携式余氯测定仪,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污水进行检测,出具医疗污水检测报告。

奇台县卫健委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决定对县乡两级医疗垃圾暂存点、医疗污水处理处、医疗废弃物处置室安装摄像头,联网进行实时监控。2019年4月25日,全疆首家卫生监督执法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在奇台县卫健委正式运行,该委可利用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系统对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院内感染消毒检测情况实时全程在线监控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用足用好诉前程序,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促成联合办案,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办案中做到点面结合,促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成,利用科技手段解决了监督面广、监督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奇台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医疗污水系列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了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水平,加强了卫生综合执法监管力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6.屠宰场违法排污恶臭熏天,检察建议力保绿水净土

——焉耆县整治屠宰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屠宰场 违法排污

【要旨】

屠宰产生的废物、废水随意排放,会对周边水体、土壤、大气等造成污染,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检查监督长效机制,着力消除屠宰场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基本案情】

近年来,焉耆县4家屠宰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未使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屠宰过程中生产的污水直接排入场外污水池,积累下来的畜禽废弃物直接堆放在场外空地,产生恶臭气味,污染周边水体、土壤、大气,来往群众只得匆匆掩面通过。屠宰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另部分屠宰企业雇佣人员未办理健康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27日,焉耆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环保局和畜牧兽医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县域内屠宰企业立即整改违法排放污水、场外露天堆放畜禽废弃物以及雇佣屠宰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即上岗工作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规范性管理,以保护县域内水体、土壤、大气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焉耆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12月25日,县环保局回复:已针对县域范围内畜禽屠宰企业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处置畜禽废弃物;限期对相关处理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县域内各屠宰场污水、污物排放及畜禽废弃物堆放的规范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保护县域范围内的土壤、水体、大气安全。次日,县畜牧兽医局回复:已监督违法排污企业使用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每天组织人员将屠宰后的畜禽废弃物统一收集,当天进行无害化处理,打扫好场区内外卫生,从事屠宰工作的工人全部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典型意义】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实地勘察走访,运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高科技设施设备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固定现场证据。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具体、明确、操作性强。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机关还主动建议环保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畜禽屠宰企业由两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检查,在权责上细化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了行业综合治理。

7.遗留60年废弃油井存隐患,

检察建议引第三方专业治理

——克州治理上世纪遗留废弃油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上世纪遗留废弃油井治理 引入第三方专业公司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职,引起当地政府重视,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引导第三方专业公司介入,共同制定治理方案,推动多年遗留问题最终解决。

【基本案情】

上世纪50-60年代,中苏石油公司在克州乌恰县以南约3公里的山区(黑孜苇乡坎久干村境内)实施钻探,遗留17口废弃油井。多年来,17口废弃油井不同程度存在油、气、水持续外溢,污染井口附近地表及大气,致使3400平方米地面环境遭到油污污染,7800平方米地面环境遭到污水污染,1.2公里河道水源遭到污染,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原油具有毒性和易燃易爆危险性,对当地牧民生产生活也会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对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巨大浪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3月,克州检察院依法向乌恰县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该县政府高度重视,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引导新疆能源(集团)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介入,共同制定《乌恰县黑孜苇乡污染治理方案》。由乌恰县政府协调征地、场地占用、用水等事宜,县环保局配合,新疆能源(集团)克州兴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采取进口封堵、油层封堵及井筒封堵等技术,成功封堵17口废弃油井;并采用原位生物修复、异位生物修复、植物生物修复技术等措施对溢出的废油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溢出的废水及泥浆全部运走,对恢复后的井场进行平整。截止目前,所有封堵废弃油井未出现油、气、水重新外溢,周边生态环境得到了恢复。

【典型意义】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因为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而“遗留”,多年得不到解决。本案中17口废弃油井污染环境问题,多年来虽然为乡政府、县环保局、县国土局所关注并试图解决,但因其遗留时间长、涉及领域专业,长期未能解决而一再被搁置。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职,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引导第三方专业公司介入,共同制定治理方案,联动配合推动多年遗留问题最终解决,治理了污染,保护了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消除了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安全隐患,保护了国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可谓一举多得,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得到了当地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赞誉。

8.河道采砂危路桥,车轮安全不可轻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行车安全 河流生态环境

【要旨】

通过办理此案,一方面恢复了渭干河的自然流向、河床结构,保护了该河流局部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疏通铁路桥的泄洪通道,恢复桥基的稳定性,从而消除了铁路行车重大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排查及开展“三项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库车鑫玉泉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泉公司)在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内距桥梁30米处(南疆铁路线K769+296)违法采砂,形成宽450米、长30米、深4.5米的巨大深坑,改变了河道的河床结构和自然流向,破坏了渭干河自然生态,改变了河道正常的冲淤规律和河流自身的稳定性,降低了铁路桥梁的泄洪能力,严重影响了铁路行车安全,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

【调查和督促履职】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8年10月23 日向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鑫玉泉公司立即停止河道采砂行为;二、进行回填,限期恢复渭干河铁路大桥下游河道原状及河流的原有流向;三、疏通渭干河铁路大桥泄洪通道;四、加大对渭干河以及渭干河铁路桥上下游采砂的监督管理,防止监管缺位。

阿克苏地区渭干河流域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成立专门小组督促落实。按照检察建议书的整改要求,于2018年11月14日向鑫玉泉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多次派人督促回填、修复整改,认真检查、验收。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跟踪回访,确认河道内无违法采砂行为、河道已恢复原状、铁路泄洪通道及桥墩均修复完毕。该案的办理产生较大的警示作用,据南疆铁路部门反映,自本案成功办理后,南疆铁路沿线再未发现在铁路桥下违规采砂的情况,多个采砂厂业主对已经形成的沙坑自觉进行回填,对遭受破坏的铁路桥及时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恢复了河流自然生态,消除了长期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是铁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公益保护与车轮安全双赢、多赢、共赢的典范,是检察机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9.检察建议封闭铁路道口,人、车重大安全隐患消除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道口 行车安全

【要旨】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乌将铁路K15+124处(小破城)公路铁路平交道口,长期处于未完全封闭、无人看守状态,周围村民、牲畜通过下钻栏杆的方式穿越道口,存在重大人身安全及列车运行安全隐患。米东区古牧地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未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取证后,于2019年3月21日向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铁路部门消除K15+124处公路铁路平交道口存在的安全隐患;二、履行对辖区内村民加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的法律宣传教育职能,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行为;三、做好群众工作,确保辖区内治安良好,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及引发人身安全事故和列车运行安全事故。

2019年4月2日,古牧地镇人民政府回函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提出解决小破城公路铁路道口问题的具体措施,加装防护栅栏,封闭铁路公路平交道口,加强对辖区内村民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设施法律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护路联防职责。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铁路行车安全大于一切。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教育管理群众知法守法,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避免发生人身安全和列车运行安全事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乌鲁木齐工务段向检察机关复函:“在贵院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已对管辖内乌将线原小破城道口(K15+124)两侧未封闭的铁路防护栅栏缺口(累计16m)进行了封闭施工,并现场使用工程机械对原道口两侧道路路面进行了破拆,恢复了铁路路基断面,目前该区段铁路线路已实现全封闭,满足列车运行安全要求。”

【诉讼程序案例】

10.生产、销售“毒”黄瓜,菜农获刑又赔偿

——巩留县检察院诉王某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杀虫剂 惩罚性赔偿

【要旨】

个别菜农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王某清是巩留县良凡场实验队种植户。2012年至2017年间,为防治蔬菜病虫害,王某清在其蔬菜大棚内种植的黄瓜等蔬菜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克百威”农药杀虫剂。2017年2月27日,巩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王某清种植的大棚蔬菜中随机抽取黄瓜样本,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检测。经检测,取样黄瓜上的“克百威”残留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最高超标达6.6倍,为有毒、有害食品。

【诉讼过程】

巩留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清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州级以上电视台、报刊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2月14日,巩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决王某清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3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宣判后,王某清未上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老百姓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王某清种植大棚蔬菜多年,为一己私利,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剂,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蔬菜全部流向百姓的餐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亦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惩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来源|正义网(微信ID:jcrb_zyw)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评论功能现已开启,但需要关注☺

原标题:《新疆检察机关保障“三项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10大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