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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平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9-11-20 20: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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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永平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7年7月,原告杨某鹏诉被告杨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生赔偿原告杨某鹏人民币93505.7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生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8年1月19日,杨某鹏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传唤杨某生,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但杨某生一直未履行。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法院依法对杨某生家的七头牛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杨某生和妻子莽某某协议离婚,将七头牛分割在莽某某名下,导致法院对杨某生户已查封的七头牛未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对杨某生进行了三次拘传,两次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杨某生仍然抗拒执行。

永平县公安局根据杨某生涉嫌犯罪的线索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17日对杨某生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期间,杨某生家属与杨某鹏协商后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6000元,其余款项杨某鹏自愿放弃,被告人杨某生取得杨某鹏的谅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生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永平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生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析理: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形式转移财产,逃避、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行为。针对被执行人拒执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公诉和审判,合力依法打击了拒执犯罪,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执行联动的威慑力,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永平县人民法院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永平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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