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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首起恶势力集团“套路贷”案件一审宣判,头目获刑14年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9-11-30 06: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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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1月29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消息称,2019年11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宁市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案件宣判。

该消息称,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苏某某、陆某某等人利用南宁市租阁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

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或逼迫借款人搬离住处,或查封借款人房产等以取得借款人财产。

黄某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某某和苏某某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陆雪连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本市以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某某、苏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43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谢寅宗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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