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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的通告
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驱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管理措施:
对已购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2月29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和购车相关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和交警大队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凭证,领取凭证前应当交验车辆,从2020年01月0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登记凭证直接领取临时信息牌。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规处罚。同时海晏县交警大队将加大警力投入,加强路面管控,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海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2日
供稿: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标题:《【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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