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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道 | 关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思考与建议

雷望红/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019-12-05 14: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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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山东五莲县第二中学教师杨守梅因为几位学生违规,据称对他们“实施体罚”,而被学生家长举报,后相继遭到校方和县教育部门严厉处罚

2019年6月,安徽铜陵市陈瑶湖镇中心学校教师周安员在课堂制止一男生违纪行为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该生家长索要赔偿。7月初,“孤独、彷徨和不舍”的周安员一个人走上了自杀之路

除了媒体上广泛报道的教师因正常履职而与学生发生冲突进而被举报等热议事件以外,全国中小学还存在大量教师因缺乏惩戒权而遭受委屈、侮辱和伤害的事件。当然,也确实存在极少数教师因滥用教师惩戒权而造成恶果的不良事件发生。

国家的教育政策导向和整个舆论氛围对教师合理惩戒学生不利,使得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影响到学校的管理秩序,令学生难以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还影响到教师的人身安全。

我们很欣慰地看到,对教师正常履行职责特别是履行教育惩戒职责过程中遭遇的非难,中央高层已拿出相应对策。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14条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条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这无疑肯定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必要惩戒手段的法律正当性。

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间,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在全国多地城乡学校展开调研,包括“教师教育惩戒权”在内的教育治理问题是调研重点之一。结合《意见》及《征求意见稿》,课题组认为,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等主体联手,才能改变当前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不足的局面。

一、政府角度

对政府而言,一是要规范法律法规,保障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

国家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但这部法律在实践中呈现“矫枉过正”的问题,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当未成年的学生在校违反校纪校规之后,整个舆论导向是通过掩盖和敷衍问题达到“保护”违纪违规学生的目的,这样做实则是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

课题组成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中西部地区的学校管理要比东部地区的学校管理更加复杂。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的法律更加规范和健全,教师和家长的法律意识更强,因此,在出现惩戒纠纷时,学校领导不怕事,明确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家长也接受基于规范的调解。然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教育领域还未建立起完整的法治秩序,家校之间的诸多惩戒矛盾都是通过力量较量进行解决,而家长借助《未成年保护法》打感情牌,容易获得同情,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因此,当前的法律法规要弥补教师保护环节的缺口。在教师惩戒权上,法律法规要做到:一方面确立教师实施惩戒权的合法性,保障教师在学生违规违纪后享有惩戒学生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范围,既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伤害到学生,又要保障当出现惩戒纠纷时能够有法可依,不能让老师和学校“背锅”。我们乐意看到,最终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能在以上两个方面都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是要积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威性,避免惩戒矛盾伤害学校和教师。

学校是国家的教育机构,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如果学校和教师缺乏权威性,那么教育的知识传输就会出现问题,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然潜藏风险。尽管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惩戒纠纷数量不大,但是课题组成员在调研过程中接触的惩戒纠纷的解决主要是以牺牲教师利益和声誉为代价,从而导致大量教师对自己从事的教育事业信心不足,教学管理积极性下降。因此,在出现惩戒纠纷时,政府应当出面保护学校和教师,避免外在力量损害和攻击学校和教师的形象,从而给予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信心。

三是要加强舆情管理,打击无良媒体和自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利益合谋。

细究一些惩戒纠纷事件,发现戒纠纷的事由非常微小,但事件本身却不断发酵和放大。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背后有个别无良媒体和自媒体的刻意引导。这些媒体通过发酵事件和主导舆论获得流量,它们的支持使得家长群体能够获得超额利益,二者通过合谋实现利益共赢,结果却是以牺牲教师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为代价。因此,政府要提升舆情管控能力,善于引导舆论,打击个别无良媒体和自媒体与家长的利益合谋行为。

二、教育主管部门角度

对教育主管部门而言,一是要明辨是非、理清责任,在调解惩戒纠纷中做公正的裁决者。

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怪象是,只要出现惩戒纠纷,地方教育部门无论对错都要对教师进行惩处,且采取“宜严不宜松”的态度。教育部门的行为,实则是“不出事”逻辑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为避免家长闹事,通过严惩教师的方式息事宁人。这种混淆是非的做法,不仅让教师背了不该背的锅,伤害了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破坏了学校的管理规则,使得学校管理出现混乱。教育主管部门在面对惩戒纠纷时,必须明辨是非,弄清惩戒原因,理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责任,不能偏袒教师,但是同样也不能偏袒学生及其家长。

二是要建立惩戒纠错机制和事后追责机制,在教师使用惩戒权出现问题时进行及时纠偏,避免以偏概全,打击全体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积极性。

教师队伍的主流是积极正面的,但不可避免出现少数极端异类。当出现了某些极端的教师制造的极端事件时,教育主管部门当前的主流做法是,为预防而限制其他教师正常使用教育惩戒权,从而束缚了教师的手脚,影响了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积极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就事论事地处理惩戒纠纷。如若出现惩戒过度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教师,但是不能彻底伤害当事教师和其他教师的积极性;如若出现恶性惩戒行为,教育部门可以惩罚乃至开除当事教师的公职,以儆效尤,但是不能抑制其他教师正常的管理行为。

三是要给予学校自主解决和回应学校内部问题的空间和权利,允许学校处理内部复杂的事务。

学校是教育的基层部门,是教育第一线,学校的管理事务既简单也复杂。简单之处在于目标单一,教育学生是唯一目标;复杂之处在于主体多元,管理工作复杂,所出现的矛盾同样复杂。学校所出现的教育惩戒矛盾,往往不只是因惩戒问题而起,而是与其他因素有关:有的惩戒矛盾与教育质量有关,有的惩戒矛盾与利益谋取有关,有的惩戒矛盾与教育竞争有关。简单来讲,就是家长有其他的教育诉求,但是缺乏表达诉求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故而以教师实施了教育惩戒为借口,来达到自身的目的。

比如,今年7月份爆发的山东五莲县杨守梅老师惩戒事件,背后暗含了家长争取优质学校入学资格的诉求。有些家长自己打孩子,但是不允许老师打小孩,一旦出现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就去闹事,其背后有对教育质量下滑的不满和宣泄。也有的家长是借此谋取超额利益。

因此,教育部门要给予学校自主处理复杂矛盾的空间,不能将学校和老师一棒子打死,否则将使他们丧失应对复杂矛盾的能力,同时使他们背负沉重的经济债和情绪债。

三、学校角度

对学校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校纪校规,严格学生管理,树立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纪律意识

当前教育管理领域中一个不良的倾向是,对未成年人的过分保护冲击了学校管理的基本规范,保护话语超越规则话语,对学生越轨行为无条件和无限制包容。这使得教师对越轨学生不能惩戒,导致学生缺乏规则意识和纪律意识,进而严重影响到学校管理和教师教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学生管理方面,学校要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制定校纪校规,严格按照校纪校规管理学生,树立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纪律意识,由此建立起学校的教育威信和管理秩序。

二是要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惩戒,为教师惩戒和引导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建立了教育管理的基本框架,教师是执行者,在教师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学校要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惩戒。若出现因合理惩戒引发的纠纷,学校一方面应当积极化解矛盾,教育家长理解学校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要在矛盾化解中保护教师,避免教师“因公受伤”。

三是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明确教师的惩戒界限,预防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界限的权力,而是为了更好地运用学校、学生和家长授予教师的权力,因此应当明确惩戒的界限,规定教师惩戒学生的合理范围。对出现严重后果的惩戒事件,学校确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教师的法律责任,但同时要做好其他教师的预防教育和学生的疏导工作,确保教师仍然有信心和底气去积极管理和教育学生。

四、教师角度

对教师而言,一是要辨清是非、奖惩分明,不能滥用惩戒权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是教师的私人权力,而是基于教育目的赋予教师的公共权力,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惩戒行为要让学生感到心服口服,能够在接受惩戒之后改变自身的不良行为和习惯。教师不能将惩戒权力变成个人情绪宣泄和个人权威彰显的武器,而是要将之作为教育学生、改造学生、帮助学生成长的工具。

二是要明确惩戒目的,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惩戒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引导、教育和预防学生不良的越轨行为,而不在于惩罚行为本身,即应重在“戒”而不在“惩”。当学生违纪违规之后,教师要善于借助惩戒手段开展教育工作,引导和教育学生向正常的轨道发展,而不是通过严厉手段威慑他们,使得他们害怕老师、害怕犯错。

三是要创新惩戒形式,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奖惩体系,用以激励和改造学生,避免对学生造成持久伤害

传统教育中主要的惩戒形式是打骂,“打”是通过针对学生的身体制造疼痛感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骂”是通过制造耻辱感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这两种形式在教育惩戒中具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因“侵犯学生人权”、“伤害学生心灵”等原因而遭受诟病。这两种方式也确实跟不上家庭关系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因此,教师可以考虑将体育教育和劳动教育纳入到惩罚体系中,比如学生犯错后,可以实施跑步、修剪花草、打扫卫生等惩戒手段,以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

五、学生家长角度

对学生家长而言,一是要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形成家校之间的良性合作。

学校是中小学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具有专业化的教育能力,教育的主导权应当在学校。尽管部分家长同样具有一定的教育能力,但家长的肆意介入会打破学校整体的教育规则体系,影响学校的日常运转。因此,家长要充分信任学校,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学校则应当与家长进行充分沟通,互通信息,明确规则,形成家校之间的良性合作,共同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的教育环境。

二是不能混淆是非,庇护子女不受惩罚,破坏学校管理规则。

一些家长溺爱孩子,在孩子犯错被惩罚之后,坚持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教育理念,诋毁教师的惩戒举措。这种做法既会影响学校对当事学生的教育,还会破坏教师管理其他学生的威信,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管理。因此,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要以学校的管理规则为前提。

三是不能无事生非,干扰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破坏学校的规章制度。

有的学生被惩罚之后,身心健康并未受到影响,但是家长借机生事,会学校和老师的麻烦,干扰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学校的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因此,家长必须自觉自律,积极保护学校的管理规则和正常秩序。

四是不能以学生受到惩罚作为闹访或谋利的借口。

有的学生家长,将自己的孩子受到教师惩罚变成盈利的机会。在孩子违纪被惩罚之后,家长借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条文,找学校和老师谋取利益,而枉顾孩子的成长和学校的规矩。这样的行为不仅对老师的身心造成伤害,而且会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对家长而言,要端正心态,不能为了谋取私利影响学校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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