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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活力集宁
2019-12-04 19: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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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新闻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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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26套)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30日

乌兰察布市城镇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和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内建管〔2019〕18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增强垃圾综合治理实效,加快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所在地集宁区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中央、自治区推进盟市所在地垃圾分类的总体部署,把垃圾治理作为我市中心城区加快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治理水平,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二)主要原则

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委引领,政府牵头,全民参与,形成市、区、街区、社区四级书记主抓垃圾分类工作机制,落实市、区、街镇三级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属地联动,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实施路径,探索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配套政策体系,为形成环环相扣利益机制提供必要支撑。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强化源头管控,结合实际,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统筹布局各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建设。鼓励街镇、社区(村)因地制宜,探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机制、新模式。形成统一完整、功能匹配、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工作目标。2019年,市政府所在地集宁区建成区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公共机构垃圾分类覆盖面不低于50%。到2020年,集宁区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集宁区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3年,企业和社团组织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2024年,居住小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2-3个居民小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示范小区。到2025年,集宁区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集宁区建成区。有条件的旗、县、市结合实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二)实施主体。集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全面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具体工作;集宁区的公共机构、企业和社团组织、社区和城镇居民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2.企业和社团组织。包括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没有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

3.社区和城镇居民。包括各社区和城镇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暂存和收运处置。集宁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分类标准。鼓励各单位和居住小区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体系发展程度,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存储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无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企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统筹实施有害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3.湿垃圾(即:餐厨、厨余等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及城镇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建立台账管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管控。

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

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它生活垃圾。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场),根据分类后的干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宜烧则烧”“宜埋则埋”。

(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集宁区居住小区、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

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设置应当符合四类垃圾投放需要。

多层、高层住宅小区可根据小区实际,合理设置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垃圾箱房或垃圾压缩站应当成组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按照“便利、可控”的原则,相应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容器。

机关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还应当设置餐厨废弃油脂专用收集容器。单位配置垃圾箱房的,应当成组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垃圾的,还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类别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三)稳步拓展强制分类实施范围。按照“先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接着企事业单位,最后全面覆盖社区、街道、居民小区”的安排,分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实施,加快推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巩固、提升、拓展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达标验收挂牌制度,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推动创建垃圾分类示范居住小区和示范街镇,不断提升垃圾分类实效。

四、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推进源头减量。加强社会引导和政策支持,探索地方立法,逐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在餐饮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二)规范分类投放。在单独投放有害垃圾的前提下,以“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为重点,设置分类投放垃圾容器或建设垃圾箱房、逐步实施定点定时投放。要依靠学校、街道、社区党组织,统筹大中小学校、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力量,发动社区党员、热心市民、志愿者、学生等人员共同参与、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督导员、指导员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纠正不规范的投放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三)加强分类收集。合理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统一规范标志标识。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与新建小区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满足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

推进现有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升级改造,完善对分类垃圾的收集、计量、脱水、中转功能。有害垃圾按照安全、便利原则,设置独立的集中贮存场所。居民小区、单位等应设置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合理布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优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网络。有关单位、社区应同步公示垃圾收集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去向等信息。

(四)实行分类收运。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规范垃圾分类运输准入,推动实施垃圾运输车辆的配套和分类改造,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实现按垃圾分类配备运输车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做好物业企业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运输资质。

(五)建立完善分类转运系统。以确保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垃圾转运系统,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集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合理布局建设垃圾中转站(站),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强化有害垃圾中转运输过程污染控制,防止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六)建立完善分类处理。加强集宁区建成区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处理设施能力短板,对既有不达标处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无害化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切实提升末端处置能力。加快生活垃圾清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技术工艺,统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

五、加强保障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商务、教育、文明办、团委、妇联、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建立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集宁区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于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担当负责,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季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实策的原则,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党政机关、学校、医院要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同时在居民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形成党政机关带头示范、社会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2019年开展“1234”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程,确定1所学校、2个居民小区、3个机关单位、4个公共场所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点。

(三)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市区两级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适时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强化对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容器配置、分类投放实效的执法检查。

严格分类收运监管倒逼机制,建立绿化市容、环保、房管、城管执法等多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对强制分类源头、分类容器配置、分类投放实效的执法检查,可采取“不分类,不收运”。探索制定与分类实效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物业企业参与垃圾分类管理,可将分类、收运执行情况纳入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环卫收运诚信管理体系,对“不分类,不收运”相关管理责任人及物业环卫收运机构企业严肃查处。强化对末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四)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中央、地方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区两级要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给予财政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鼓励市区两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融资、PPP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发展“互联网+”平台,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加强全程分类各个环节有效衔接。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创新平台机制,倡导全民参与,大力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闻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的作用,形成舆论氛围。市区两级文明办、环保、教育、文广、新闻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以“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从我做起”“小手拉大手”等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典型经验,强化垃圾分类国民教育和社会实践。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成立乌兰察布市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和7次讲话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崔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朱小川同志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政策、规定及标准。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城镇生活垃圾前、中、后端处理,研究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机关工委,按照党建引领的原则,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书记主抓垃圾分类工作机制,落实市、区、街镇三级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属地联动,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示范带头作用,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良好氛围。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乌兰察布日报、乌兰察布新闻网等媒体及时跟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制定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具体指导意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动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市发改委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前、中、后端设施设备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

(六)市教育局要依托各类学校切实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学生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和公共意识。

(七)团市委要创造条件,发动青年志愿者队伍主动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与督导工作,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使广大青少年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八)政务服务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率先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九)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妇联、卫健委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印发

便民服务

低保住院报销

办理条件:

1、住院有效票据;

2、费用总清单;

3、诊断证明书;

4、患者身份证,集宁区一类建设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请到农业银行开通金融业务);

备注:

1、前三项都为原件;

2、外伤提供病历。

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务服务局

天气资讯

集宁区气象局04日下午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晴转多云,西北风3-4级,气温-16/-5度;后天,晴转多云,气温-14/0度。

原标题:《关于《乌兰察布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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