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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出台处置恶意举报暂行办法

2019-12-10 17: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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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近日,民和县纪委监委联合县委政法委共同研究出台了《民和县处置恶意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有关人员,明确了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澄清,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规定,在公众场合散布谣言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经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匿名、多头、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或者在幕后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由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恶意举报的情形等均属于恶意举报范围。

《办法》对恶意举报的调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涉嫌恶意举报问题线索,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在案件受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内容严重失实的恶意举报问题线索,或者收到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嫌恶意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履行呈批手续后,及时启动倒查程序。

并建立恶意举报问题线索沟通协作、案件移送、集体会商等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判、检察、公安、信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手段处理恶意举报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了为被恶意举报人澄清正名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属于被恶意举报的,根据《民和县纪委监委关于对信访举报失实的干部澄清正名暂行规定》(民纪发[2019]29号),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办法》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要求,经调查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行为的,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对恶意举报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调查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并对通过恶意举报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根据调查结论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按照有关方式进行处理。如,已被确定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已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已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等。

《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信访工作“十个深刻指出”重大要求,严厉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及时为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原标题:《民和县出台处置恶意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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