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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牛24头净赚20万最终获刑……景宁这个犯罪团伙“牛”了!

2019-12-12 18: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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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耕牛,犁田不愁

耕牛是农村家庭的“命根子”

但没想到,

在景宁竟潜藏着一伙“偷牛狂魔”

……

案例回顾:

2011年12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8、雷某9窜至东坑镇罗山岭,将东坑村民雷某1放养在山上的一头黄牛盗走,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牛运走卖掉。周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人民币6300元。

2012年12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9,将雷某2饲养在东坑镇罗山岭一个叫“双停的”地方的三头水牛盗走,周某雇佣车辆到现场将牛运走,并把牛卖了,周某分得至少3000元以上。经鉴定,三头水牛价值共计人民币17850元。

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某、兰某某、兰某某2在澄照乡后山村公路边,将雷某3放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周利荣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牛运走卖掉。经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人民币8662元。

2012年3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某、兰某某、兰某某2在澄照乡后山村公路附近山林,将郑某1放养在山上的四头水牛盗走,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牛运走卖掉,周某分得400元。经鉴定,四头水牛价值共计人民币28350元。

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平、雷某田在澄照乡附近山上,将郑某2放养在山上的三头黄牛盗走,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草鱼塘路口将牛运走卖掉,周某分得500元。经鉴定,三头黄牛价值人民币14332元。

2013年10月21日夜晚,周某伙同雷某9、雷某8在东坑镇黄山林场山弯里,将陈某1饲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牛运走卖掉。周某至少分得1800元以上。经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人民币11025元。

2013年10月28日晚,周某伙同雷某9、雷某11,在景南乡林业检查站附近山上,将陈某2放养的四头黄牛盗走,周某负责雇来毛某的货车将牛运走卖掉。经鉴定,四头黄牛价值共计人民币58275元。

2013年11月23日晚,周某再次伙同雷某9、雷某11在鹤溪镇××村附近山上,将包某放养的五头水牛盗走,周某雇来雷某7的货车将牛运走卖掉。经鉴定,五头水牛价值人民币39900元。

2014年3月22日夜,周某伙同雷某斌将泰顺县竹里乡竹里村吴某1家牛圈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并打电话给雷某9,雷某9雇来陈某3的货车到将牛运走,卖给他人。经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4月16日夜,雷某9在东坑镇有个后山将胡某放养的牛盗走,并雇来陈某3的货车将牛运到云和卖给周某,但周某未支付钱款,该牛被周某卖了8000元。经鉴定,该头水牛价值人民币8400元。

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周某伙同雷某8、雷某9、雷某10、兰某某、兰某某2、雷某斌等人先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澄照乡、景南乡和泰顺县竹里乡参与盗窃黄牛、水牛十次,共计24头,经鉴定,被盗窃的24头牛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为205094元。

法律分析:

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温馨提醒:

4年偷牛数次,牢狱之刑漫漫长路……小编也提醒各位父老乡亲家里有牛,狗的千万要多加警惕,此偷牛团伙手法精炼,马上过年,希望不要有这种类似的事情发生了。

供稿|景宁县司法局

审核|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偷牛24头净赚20万最终获刑……景宁这个犯罪团伙“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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