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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充当涉黑恶势力“保护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韦海受审

2019-12-19 10: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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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韦海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韦海在担任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副县(区)长、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涉黑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张加爱赠予的财物5.2万元和木制作餐桌椅一套,非法收受或索取某地产、混凝土等三家公司财物18万余元,为其在治安等方面予以关照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2013年期间向银行贷款60万元用于高利转贷。

收受“毒枭”张加爱现金和家具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韦海收受涉毒涉恶涉黑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张加爱为与韦海搞好关系送予的木制餐桌椅一套。韦海收下后交给其司机韦某杰存放保管。直到2016年下半年,韦海方才指使韦某杰将这套餐桌椅运送至其父母家中,供其家人使用。

此外,在2016年上半年,韦海接受张加爱的请托,为张加爱司机张某的堂兄张某尚涉及的滋事斗殴案件打招呼。之后,韦海收受张加爱通过韦某杰送予的现金5万元以及合计价值为2000元的“真龙海韵”牌香烟4条。

关照房地产公司收受老板现金

2014年至2016年,韦海任柳江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柳州江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熊某所在公司在柳江县房地产项目实施中,在治安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提供帮助,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春节前以及2015年的中秋节前在其位于柳江县公安局的办公室4次收受熊某送予的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为其弟弟建房向他人开口索贿

2015年至2017年,韦海在任柳江副县(区)长、公安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治安等方面问题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收受王某送予的财物共计7.5万余元。其中,2017年,韦海为其弟韦某生在柳江区进德镇建造房屋向王某索要预拌混凝土。之后,韦某生在建房代韦海接收了王某送予的预拌混凝土172立方米,价值4.5万余元。

2014年至2017年,韦海利用职务便利,为广西鑫恒晶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治安等方面问题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黄某送予的财物共计3.1万余元。其中,2017年,韦海为其弟韦某生在进德镇建设房屋向黄某索要建筑用模板一批。之后,韦某生在其建房工地代韦海接收黄某送予的价值1.1万余元的建筑模板。

高利转贷非法获利58万余元

除了受贿外,韦海还被指控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其中,2012年12月25日,他在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贷款30万元,并于当日将这笔贷款借给覃某礼,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3%向韦海支付利息,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韦海每月都会足额收到覃某礼9000元的利息,39个月的利息共计35.1万元。

此外,2013年2月7日,韦海则在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贷款40万元,并将其中的30万元贷款转借给覃某礼。双方同样口头约定按月息3%向韦海支付利息,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韦海每月足额收到覃某礼9000元的利息,利息共计33.3万元。

通过对柳江柳银村镇银行以及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调取的被告人韦海归还清单进行核算,韦海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覃某礼的60万元贷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102436.98元。至上述同一时间,韦海共收取覃某礼的利息则高达68.4万元,扣除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其高利转贷获利达581563.02元。

被控充当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

公诉机关表示,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3.9万余元和木制餐桌椅一套,且其收受涉毒、涉恶、涉黑人员财物,并提供帮助,客观上形成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韦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银行金融机构贷得款项后高息转借贷给他人,获得利息差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面对受贿罪的指控,韦海不认可。韦海辩称,自己在被指控的这几宗案子里,没有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没有为他人谋取私利,他认为这是违纪案件,不是刑事犯罪。同样,对于高利转贷罪的指控,他也不认可。此外,他还辩称自己不知道张加爱涉及毒品犯罪,不是“保护伞”。韦海在庭上辩称,他没有收过熊某的8万元,之前作的是虚假口供。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链接

接受审查调查

4月8日,“柳州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

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韦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柳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被依法决定逮捕

4月30日,“柳州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

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韦海(副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韦海作出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5月4日,“柳州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

日前,经中共柳州市委批准,柳州市纪委监委对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韦海(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海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转移证据;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不按照有关程序提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下属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高利转贷涉嫌犯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数额巨大,涉嫌犯罪。

韦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执法犯法违法,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在明知相关社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嫌疑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公开交往,充当涉毒、涉黑、涉恶人员“保护伞”,影响恶劣,且在违纪受处分后又再次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柳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柳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韦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被依法提起公诉

7月30日,“融水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信息:

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韦海(副处级)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 7月30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柳江县(区)副县(区)长、公安局局长、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涉恶涉黑势力主要成员谋取利益,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韦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银行金融机构贷得款项后高息转借贷给他人,获得利息差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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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记者 付华周、“柳州纪检监察”“柳州检察”“融水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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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编 辑:静 静

责任审核:李 华

校 对:刘 慧

原标题:《被控充当涉黑恶势力“保护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韦海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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