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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执行时|图方便花钱买了家公司,岂料……

2019-12-25 21: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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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中介手中购得

一教育咨询公司

没想到

在收购时工商记录清白的公司

后来竟出现了

20多起因收取预付费引起的

纠纷涉诉案件

李某刚接手公司1个月

却要无奈承担起

大半年前公司的债务

怎么会这样呢?

培训机构跑路 坑了家长又找人“背锅”

今年3月,房山区一个名为蓓思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教育机构关门“跑路”。

这里原本经营着英语、绘画、书法、跆拳道等兴趣班,不少家长为了孩子上课方便,都在这里预存了数千元至万元不等的学费,孩子还没来得及上课,培训班就关了门。

时任蓓思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曾出面安抚家长情绪,承诺孩子可以到公司的其他校区上课,但最终没有兑现。

就在与家长们反复沟通的几个月时间里,刘某开始计划出售公司,经过一系列转让手续,李先生接手了该教育公司,并信心满满地准备营业。

李先生最初只想省去了申办教育公司的复杂过程,没想到,却接手了一个背着20多起纠纷诉讼案的公司。给李先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被迫推迟开业 新老板为经营主动垫资

当李先生装修完准备营业时,才发现蓓思特公司的公示中出现了20多起诉讼记录,家长们所交的培训费用达10万余元,要求蓓思特公司全部退还。前法定代表人刘某还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由于在诉讼之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完成了变更,这笔债务便压在了新任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的头上。

之后,李先生找到房山法院执行局,经过法官释法,表示愿意主动先将相关债务履行完毕。

李先生将钱交至执行局

考虑到客观情况,房山法院执行局高华峰法官也对案件申请人进行了调解,每人都作了数百元的让步,最终,李先生共需要承担9.4万元的返还责任。

11月27日下午,李先生将这笔款项全数交到了房山法院执行局,随后,家长们也依次领取了“退还”回来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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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领取“退还”回来的学费▲▲

“开始确实觉得自己很冤。”李先生坦承。但随着事情慢慢发展,他发现自己对企业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成熟,导致在没有做好前期调查的情况下,就盲目收购公司,引起了后续的麻烦。

家长依次领取“退还”回来的学费

家长赠送锦旗

执行法官

高华锋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形:

公司形式变更的,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此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原股东应当如实告知公司的债权债务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约定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使李先生与前任股东刘某约定过债务由刘某承担,该协议也仅仅对两人发生效力,对外依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债务,但是李先生可以依据协议向刘某主张债务。

预付学费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既便如此,培训班超限度收取预付学费的情形仍不罕见。预付款消费存在一定潜在风险,培训班“跑路”事件也时有发生。

法官提示大家,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当注意查看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教师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保存好招生简章、相关宣传资料、交费发票等,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维权。

此外,消费者应详细了解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内容再缴费,并谨慎选择预付费方式。

若确实需要预付,尽量不要一次性预付大笔金额,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临时加收费用、中途更换教师、搬离原址等情形,以及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选择退出培训等可能发生的情况,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事先明确约定是否退还预付费、如何退还等相关条款,并保留好培训合同。

如遇到培训机构应当退款却不退款时,消费者应及时拨打12315电话、到相关部门投诉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赵旭旭 谢伟辉

注:文中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原标题:《京法执行时|图方便花钱买了家公司,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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