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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天价彩礼该不该全部返还?

2019-12-25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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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份,四川剑阁籍男士侯某某与甘肃景泰籍女士周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恋爱。同居一月后,周某某认为双方在一起不太合适,遂离开侯某某到新疆打工。2017年初,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周某某,表示要去周家订婚,周某某随之从新疆赶到侯某某四川剑阁老家俩人再次相处一段时间。期间,侯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3月31日和4月1日向周某某转账50000元、50000元和29900元。

2017年5月4日,侯某某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在女方周某某家里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某便离开侯某某到西安打工,而且不再联系侯某某,并拒绝接听对方电话。侯某某认为周某某有骗婚嫌疑,遂于2019年5月将周某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彩礼12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要件和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基于结婚目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给付彩礼,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某承认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曾收到侯某某转账的129900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该3笔款项129900元均系其向被告方给付的彩礼;而被告认为,其收受的129900元,各有其用,应区别对待,其中2017年3月30日给付的50000元属于彩礼,3月31日的50000元属于赠与零花钱,4月1日的29900元用于承办酒席花费。该案中,原、被告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其共同生活情形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后(即2017年5月4日后),原告侯某某为成就婚姻,将大额钱款转账给被告周某某的行为,从给付目的观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为夫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被告接受原告钱款的行为视为接受原告附条件的赠与,被告对原告的给付目的显然是完全知悉的。由于原告欲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被告对该赠与财物应如数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017年3月30日、31日连续两日收到的共计100000元彩礼中的80000元;法院认定原告承办酒席花费29900元,是原告侯某某入乡随俗而作出的自愿给付和自主处分行为,且被告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已耗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景泰县法院判决后,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天价彩礼该不该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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