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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十二人获刑!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团伙传销、非法拘禁案

2019-12-30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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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宋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主犯朱某、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十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天津天狮”非法传销人员约四十人从浙江武义转移至黄山市屯溪区,租用房屋建立五个新窝点。该团伙从高到低为A、B、C、D、E五个级别,新人加入至少购买2800元的虚拟产品,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获取一定提成。该团伙以“家”的模式进行管理,由其中的C级别成员担任“家长”,每个“家”即一个传销窝点,成员约十余人。“家长”对成员进行分工,对“家”进行管理,每个“家”的成员不定期交换流动。团伙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同学、亲戚、朋友骗至屯溪,代入传销窝点,以充电为由骗走手机,限制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并采取跟踪贴靠、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终迫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购买虚拟产品,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周某(另案处理)作为传销团伙中的大C级别,系屯溪五个窝点的负责人,对小C级别“家长”进行管理,指使安排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事宜。该案被告人朱某、宋某作为小C级别成员对各自负责的“家庭成员”进行管理,并安排各成员具体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在屯溪有五个窝点,成员四十人左右,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非法拘禁他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朱某、宋某参加的传销组织内部成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且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C级别,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朱某、宋某等十二人为了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丨程 波

编辑丨吴新生

原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十二人获刑!屯溪区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团伙传销、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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