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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02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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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禁止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分局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分局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分局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擅自经营、销售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鼓励群众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凡举报个人违反本通告的,一经查实,每起奖励500元;凡举报单位违反本通告的,一经查实,每起奖励5000元。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原标题:《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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