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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2020-01-02 23: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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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市政府办以毕府办发﹝2017﹞18号文件印发《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三年来,各县(自治县、区)、市直各部门认真按照《办法》规定的有关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的要求,强化重大项目管理调度,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由于《政府投资条例》出台、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等原因,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修订。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现将《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月2日至15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一)微信留言。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联系电话。联系人:张守才;电话:0857-8229056。

(四)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bjfgwxmk@163.com。

(五)书面意见。请传真至0857-8229056。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项目总投资要求:原则上交通运输项目1亿元以上,农林牧渔项目、制造业项目、能源原材料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水利项目、经贸流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信息服务项目、其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照进度计划安排,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当年不确定能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本年度应完工的项目列为收尾项目;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或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应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新建项目。

第四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调度和管理。市发改、工信、能源、林业、商务、应急、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卫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重点项目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每年度须提前谋划储备下一年市重点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计划,按市重大办下发的申报要求积极申报。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直接向市重大办申报。

(三)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未申报的,市重大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推进计划。

第七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格的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可研、初设审批等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市重大办对市直各部门、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推进计划。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推进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重大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须按《贵州省项目云数据信息报送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纳入项目云数据库,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报送更新相关项目数据信息。数据信息是指项目从谋划生成、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数据、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进度信息。

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为项目云数据信息的填报单位,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收集项目基本信息,并汇总、整理、审核后,填报录入项目云管理系统,县(自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自治县、区)项目的初审,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提交省发改委终审纳入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实施项目的初审,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终审纳入数据库。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到位及要素需求等进度信息填报实行直报制度,由填报单位填写有关数据信息后纳入数据库。进度信息分为旬报、月报、季报等,具体报送要求按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重大办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市重大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建设工期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调整产品方案、调整项目投资的,必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五)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四章 重点预备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大办应根据《贵州省项目云数据信息报送办法(暂行)》规定,对未来2-3年凡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预备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纳入项目云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预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预备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大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市发改、工信、能源、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电力、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预备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预备项目在取得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将市重点项目推进完成情况作为对县(自治县、区)年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每年度按《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考核办法(修订)》明确的考核细则对县(自治县、区)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按指标考核权重分数打分提交市督查考核局。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积极承担省市重点项目开工、现场观摩等各类有关项目建设活动及重点项目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县(自治县、区),在年度预算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给予一定的经费予以支持奖励。支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前期工作推进好的市重点预备项目优先安排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影响重点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县(自治县、区)和部门,由市重大办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电力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确保市重点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大办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九条 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给予毕节试验区的差别化政策,并在融资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权。

第三十条 除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点项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1月16日印发的《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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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民意征集 |《毕节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即将出台,请你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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