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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通告
新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及相关规定
1.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主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东名街以东、北环路以南)以及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场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汽车站、铁路线路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域,公园、旅游景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区域为禁止燃放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预警天气严禁燃放。市政府启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限制燃放区域和燃放种类。禁止燃放区域及禁止燃放场所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全市范围内所有烟花爆竹经销摊点(包括新乐鞭炮公司)禁止销售所有类型高空炮(含组合烟花)。严格控制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数量:丧葬活动燃放高空炮总价值不得高于100元,婚庆燃放鞭炮总价值不得高于100元,春节期间燃放鞭炮总价值不得高于100元,开业庆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禁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三、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可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一周内对首名举报人兑现奖金2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 0311-88508009。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主编:王民
编辑制作:秦安琪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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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乐市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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