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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象山集中宣判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1人获刑!

2020-01-03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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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象山县人民法院

对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和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开进行集中宣判,

当天共有21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参加以秦某祥(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林某朋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夏某、林某朋、郭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人林某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斌、蔡某杰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全某骏、雷某权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斌、蔡某杰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全某骏、雷某权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某斌、蔡某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均是主犯。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蔡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全某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雷某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波、黄某、刘某林、陈某洲、李某鹏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俞某波、陈某洲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刘某林、李某鹏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俞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晴、刘某飞、唐某贞、楼某波、朱某峰、王某、李某送、章某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某晴、刘某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某贞、楼某波、朱某峰、王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送、章某桥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晴、刘某飞、唐某贞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楼某波是重要成员,均是主犯。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苏某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刘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唐某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楼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朱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某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章某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于上述被告人尚未退缴的共同违法所得,象山县人民法院将以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为限,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象山县人民法院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截至目前,象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3件55人,审结13件55人,判处财产刑527.3万元。

2020年是扫黑除恶的治本之年,为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象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不断提升涉黑涉恶审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应如何举报?

看这里!

(一)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扫黑办:0574-65733083;

县公安局:110或13506688110;

县纪委:0574-65724846;

举报邮箱

县扫黑办:xsxshceb @163.com;

县公安局:13506688110 @163.com;

信件地址

县扫黑办、县纪委(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

县公安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09号);

邮编:315700

转发周知,及时举报!

来源:象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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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象山集中宣判5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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