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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中国药品监管
2020-01-07 20:16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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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监管1月7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原题为《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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