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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云霄三男子获刑

2020-01-08 0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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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霄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洪某某均因未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云霄县人民法院就李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后,钟某某未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本息23000元的义务,李某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钟某某为逃避执行,将其所有的车辆进行转移,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归还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案发后,钟某某与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钟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按和解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黄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黄某某因此向云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依法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吴某某既未执行判决,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在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判决内容。本案案发后,吴某某积极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吴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云霄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某诉洪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后,被告人洪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借款269.64万元并对其余306.36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郑某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洪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洪某某未按通知履行还款及报告财产等义务。在因拒不执行行为被法院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后,直至案发前,洪某某仍未履行报告财产等义务。本案案发后,洪某某偿还郑某某部分借款并取得郑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经采取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洪某某具有偿还郑某某部分借款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将依法被严惩。经办法官在此警示各被执行人切莫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执行,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供稿:吴连旺 吴悦

原标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云霄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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