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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赖” 法院强制腾空没商量

2020-01-09 19: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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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法院坚决亮剑执行难

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1月9日上午,博白县法院依法对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路002号房屋的财物进行了强制执行搬迁。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俭在博白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飒的陪同下亲临执行现场指导,高度赞扬博白县法院执行干警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并充分肯定了博白县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

县政法委书记甘俭(右二)

博白法院院长罗飒(左一)

【案件详情】1994年6月23日,广西博白某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向博白某银行借款40万元,王某以自有的原博白县博白镇兴隆街072号、073号(现为兴隆中路022号)的房屋一幢作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次日,博白某银行将40万元款项转入广西博白某旅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后该公司没有偿还本息给博白某银行,经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该银行遂向博白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40万的本息及王某负抵押担保责任。经过博白县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判决广西博白某旅业有限公司偿还40万元的本息给博白某银行,该公司不按期履行义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王某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

判决生效后,某旅业有限公司及王某拒不履行义务,博白县法院依法对王某所有的该栋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03年2月26日,韩某以最高价竞买得房屋,于2007年将该房屋转卖给庞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王某继续占有并出租给刘某使用。后庞某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将王某、刘某起诉到博白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刘某返还房屋给庞某。判决生效后,庞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王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刘某已自动搬迁,但王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为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博白县法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成立了以院长罗飒为总指挥长,副院长林剑为现场指挥长的专案执行工作组。

当天上午9时许,博白县法院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对执行现场进行警戒。在现场指挥小组的指挥下,执行干警一边向被执行人王某做思想工作,一边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房屋中的财物进行清理登记并搬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涉案房屋被腾空,强制执行顺利完成。

此次执行,博白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及县检察院有关部门人员见证和监督执行。同时,执行干警全程录像记录执行过程,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及全程留痕。

编辑:陈莹

审核: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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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不容“赖” 法院强制腾空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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