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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中院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01-11 20: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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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社会辐射作用,加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识和了解,1月10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社会公众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是从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18204件案件中甄选产生的,以扫黑除恶、毒品犯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等类型的案例为重点,包括3件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2件执行案例。

这些案例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导向性强,从不同侧面展示了全市法院在促进法治金昌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及时传递司法正能量,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等功能,引导公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文龙、包金仓等25人恶势力犯罪案

【案件类型】刑事

【基本案情】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文龙、包金仓等人先后在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武威市凉州区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韩文龙、包金仓等人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并采取殴打、胁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暴力索债或以在赌场作弊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形成了以韩文龙、包金仓为纠集者,李学军、冯得鹏、崔长捷、贺喜叶乐图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韩文龙、包金仓等1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韩文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包金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5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市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两级法院审结的涉案人数最多、罪名最多、案情最复杂的案件。对恶势力骨干成员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并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措施彻底摧毁其再犯能力。同时,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两院两部指导意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李国新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案件类型】刑事

【基本案情】2018年6月9日上午10时,被告人李国新在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龙口村参加婚宴时,因被侄子李某某当众辱骂,遂产生杀害李某某的想法。11时30分,李国新在古城村七组一个商店门前,持刀在李某某的右胸、右腰部各刺一刀,后又持猎枪管在李某某右颈部击打了一下,李某某抓住枪管与李国新拉拽过程中,李国新扣动扳机开枪击中李某某,致李某某倒地,后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4日凌晨,李国新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李国新住所地下室和汽修厂车库内查获2支制式猎枪、大量子弹和火药。

【裁判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国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国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市近年来发生的首起持枪杀人案件,本案被告人李国新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叔侄关系,因生活琐事导致了一场悲剧的发生。本案教育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保持理性、冷静选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去正常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给他人、自己及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伤害。

三、杨重杰、张金涛运输毒品一案

【案件类型】刑事

【基本案情】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杨重杰在广东省东莞市经张金涛介绍,先后从“二飞”处、“小波”处以12万元、11万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购买一辆摩托车,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通过物流公司将藏匿毒品的摩托车邮寄至金昌。4月25日,杨重杰从本市物流公司取摩托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扣押的摩托车轮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包。次日,被告人张金涛在东莞市中堂镇被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5包毒品可疑物净重685.9克。

【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重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运输毒品是目前涉及范围较广的毒品犯罪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二被告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通过物流公司将大量毒品运输至金昌市,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依法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珍爱生命,自觉抵制毒品,勇于与毒品犯罪作斗争。

四、金昌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述能与杨继会、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基本案情】金昌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建筑公司)承包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源天然气公司)加气站零星工程后,由其项目部经理杨述能代表方正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继会具体施工。2015年年底工程完工,2016年3月,方正建筑公司将工程交付给金利源天然气公司。经鉴定,杨继会完成工程总价为171.1万元,杨继会认可杨述能已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101.04万元。杨继会起诉,要求方正建筑公司、金利源天然气公司、杨述能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经查,杨继会要求方正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正建筑公司给付杨继会工程款1010376.15元及利息133875元。后方正建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并于2019年2月1日施行。本案系该解释施行后正在审理的二审案件,反映了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转包、借用施工资质等不规范情况。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违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导致实际施工人招收的农民工无法及时领取工资,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两级法院在处理本案中,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时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判决由违法转包方支付工程款,避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纠纷而拖延支付工程款,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昌市双建综合购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基本案情】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依法取得“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核定范围商品化妆用护肤剂等。2018年8月,上海家化公司发现金昌市双建综合购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出售涉嫌侵权的“六神”系列产品,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后,遂诉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金昌市双建综合购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万元至2万元,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昌市双建综合购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分别向上海家化公司赔偿4000元至4500元不等损失,并当即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对保护知识产权、商标权具有典型意义,生产者、销售者在经济活动中,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牟取利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注重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告杨鹏、赵靖、刘军、刘海霞、张福明、赵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基本案情】2017年4月15日,杨鹏、赵靖等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在额度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采用联保小组联保,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当日,杨鹏、赵靖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申请农户联保贷款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刘军、刘海霞、张福明、赵德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如约向杨某、赵某发放了1年期贷款8万元,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后杨鹏、赵靖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9年5月17日,杨鹏、赵靖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4100.98元。

【裁判结果】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杨鹏、赵靖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4100.98元及律师代理费4500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刘军、刘海霞、张福明、赵德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鹏、赵靖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典型意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逐渐增大,部分银行专门开发了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种联保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贷款的门槛,赢得了不少面临资金短缺困境农民的欢迎。但是,不少村民法治意识淡薄,视担保为儿戏,总认为签个名字不会有多大事,有的农民碍于与被担保人是亲戚、朋友,甚至部分农民在收到被担保人的一点礼品好处后,不问被担保人将来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有法律上的风险,就随意签字担保,事到临头,追悔莫及。这就需要全社会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随意担保存在的危害性,使他们切实增强担保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

七、卢春庆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

【案件类型】行政

【基本案情】1981年4月原武威县农机公司(后更名为凉州区农机公司)与新店大队十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在黄羊镇新店村征用土地修建农机供应站一处。后凉州区农机公司企业改制时,与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春庆等签订《凉州区农业机械公司产权整体转让出售合同书》,受让方之间又签订了《土地分割协议》,卢春庆受让位于黄羊镇地质路102号的黄羊农机供应站1826.57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后经政府批复同意,卢春庆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卢春庆向凉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凉州区农机公司转让的剩余约300平方米土地予以确权,2018年9月22日,凉州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争议土地事实,作出《土地权属决定》,认为争议土地权属清楚,现使用权属甘肃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春庆不服,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凉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决定》。后卢春庆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土地权属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卢春庆的诉讼请求。卢春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土地相邻权争议引起的土地确权处理行政案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才能使用。本案中,涉案土地系相邻各方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经政府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后仍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政府本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从相邻各方土地历史演变、土地现状及各方争议焦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客观现实,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政府的决定,明确了权力的边界,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八、马述国诉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许可注销一案

【案件类型】行政

【基本案情】马述国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霍线行使,与张元年饮酒后无证驾驶的左转弯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元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马述国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避险措施不当,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金昌市交警支队在接到凉州区交警大队对马述国降级处理的通报后,向马述国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书。马述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金昌市交警支队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

【裁判结果】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马述国的诉讼请求。马述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金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该证据不能认定为确实充分,因而依据该证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九、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件类型】执行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亚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龙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甘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和龙公司应给付金泥公司案件执行款2576.39万元。同时,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甘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康迪亚公司应给付金泥公司案件执行款1555.97万元。因两案为同一申请执行人,两案共计总执行标的为4132.36万元。

【执行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查封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银行账户、名下所有不动产,查封资产价值数亿元。在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沟通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后被执行人康迪亚公司、和龙公司和第三人南京钢加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标的4132.36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近两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经营困难,工人发不了工资,买卖合同等商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对于个别因资金暂时短缺、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通过引进外来资金、合作生产等办法逐步兑现债务,避免因机械执行,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十、永昌县绿宝康特色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鲁臣荣系列执行案

【案件类型】执行

【基本案情】申请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红山窑乡鑫兴启元砂石料开采场、吴秀成等9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绿宝康特色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鲁臣荣系列案件,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9名申请人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合作社厂房及设备均已抵押贷款,企业陷入停滞、面临破产,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鲁臣荣名下尚有永昌农商行刘克庄分理处贷款450万元已经到期,本息近500万元尚未归还。后经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协调,永昌农商银行刘克庄分理处同意采取“放水养鱼”策略,在2019年3月贷款给鲁臣荣饲养绵羊,让其利用现有合作社厂房进行养殖,所得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欠款。9名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该执行措施,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将永昌县绿宝康特色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鲁臣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库,使其能够继续从银行贷款以用于扩大养殖规模,尽快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结果】其中5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剩余案件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内容陆续履行。

【典型意义】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从该企业的发展角度考虑,在征得执行人同意后,未将永昌县绿宝康特色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鲁臣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从而能使其继续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养殖,给予其发展的机会,避免成为“僵尸企业”,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原标题:《金昌中院发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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