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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日发布第22-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

2020-01-15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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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展飞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

——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

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吴兆祥

(2020年1月14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三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与意义

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这批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有的案件当庭宣判,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都取得了新进展。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更加统一,为各类创新创造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扩大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人民法院积极适应新时代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要求,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救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含3件知识产权案例,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都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我院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旨在明确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相关裁判规则。该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且当庭宣判的案件。本案宣判后,社会反响积极良好,认为此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要点对于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督促商标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包括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等方面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本案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由我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7月16日,我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敲响了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该案判决标志着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的顺利启动,阐明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拓展了对功能性特征的法律认识。同时该案明确了诉中行为保全的独立价值,对于当事人既申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保全,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该案判决对于完善技术类案件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部分欧洲法官通过网络观看了庭审过程并对判决予以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基本案情虽然并不太复杂,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具体,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实务部门理解有所偏颇、适用不够精准的问题。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确实尚未终结,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事实上确实存在明显的执行错误,被执行人又长期没有清偿能力、也几乎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本案,明确了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执行行为,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第23批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2019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一)集中发布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与意义

过去几年时间里,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实现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落实“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工作职责,与各级法院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案件共3200余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执行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为充分发挥这些案件尤其是典型案例对执行实践的指导作用,加强强制执行领域案例指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执行制度体系,确保执行权规范运行为目标,经严格审查、详细论证,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0个案例作为执行领域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

执行领域的指导性案例,除具有统一裁决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等普遍意义外,在当前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的下一步工作中,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首先,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大量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但规则空白仍然存在,尤其是面对层出不穷、类型繁多的执行争议,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并与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其次,执行复议和监督作为解决执行争议的法定程序,除定分止争外,还承担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权运行、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任。从典型个案中提炼出规则,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以及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各类问题都具有积极作用。最后,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既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三统一”职责,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有力抓手,也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

(二)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发布的十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通过合理的执行程序设计,来真正落实和充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实体权利,是强制执行的重要目标。如指导案例117号系涉票据执行案件,区分了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等四种法律关系,以民法中的债务加入理论为基础,明确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再如指导案例118号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本案明确了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受让人自行向债务人履行返还义务时,未提前通知债权人,且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机会,导致撤销权诉讼目的落空的,属于规避执行的情形,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

2、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

不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和解协议,其履行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践中,和解协议通过何种程序影响执行,如何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以及和解协议本身的争议处理等,都是难点问题。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如指导案例119号,明确了当事人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又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有关规定解决。指导案例124号,一方面明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指导案例126号对如何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尤其在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恢复执行的条件,提供了裁决标准。

3、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活动。因此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这决定了解决执行争议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导案例125号明确了目前普遍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质,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以充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拍卖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此外,强制执行权也有其边界,尤其在涉及行政审批权时,要注意实现两者协调配合,既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防止以执行代替行政权力。指导案例123号明确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法院的执行也只能以实现该合同所处的报批义务履行阶段的目的为边界。因此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4、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在保障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追求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公平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指导案例121号针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方面明确查封标的物被他人保管的,该保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又明确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且处分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保管费用等。指导案例122号针对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明确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仍应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即使裁定以物抵债,也应严格在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抵偿债务,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指导案例120号则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合理运用实体法规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三、第24批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这批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环资庭合作完成,从100多件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中遴选出13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现在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13个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集中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针对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大运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强化运用绿色裁判理念说理释法,产生了一批具有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以及评价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例,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截止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1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还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其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此次发布的第24批共13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亮点。

(二)本次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多元性。这13个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第二,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资类案件中始终注重贯彻绿色原则,遵循预防优先理念,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遵循注重修复理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制度体系;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导案例129号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例确认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则。

第三,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的专业性。这13个案例涉及的均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指导案例134号为《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例确认如下裁判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将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发挥案例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谢谢大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微)

附27件指导案例要旨(法信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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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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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3号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14号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完成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中记载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应当视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声明。因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中国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

2.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指导案例115号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具有独立价值。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16号

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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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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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17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118号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19号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指导案例120号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指导案例121号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指导案例122号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指导案例123号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指导案例124号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指导案例125号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指导案例126号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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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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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7号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指导案例128号

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指导案例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指导案例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指导案例131号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指导案例13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133号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34号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指导案例135号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指导案例136号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指导案例137号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指导案例138号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39号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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