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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1.17,总第529期)

2020-01-17 14: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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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斌与被告徐义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0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夏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承办部门: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 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左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施广播诉你与被告江苏锡厦铝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范君

电 话:0512-63183703

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蔡维平与被告徐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8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建中、屠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成与被告崔建中、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8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0年4月20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戴顺娟

电话:0512-6349517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广洪:

本院审理原告杜永新与被告江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176号民事裁定书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李娜

联系电话:0512—63493864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忠: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方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建忠、陈新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9) 苏0509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文苑

联系电话:0512-6318371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宾:

本院审理原告潘银会与被告胡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9) 苏0509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文苑

联系电话:0512-6318371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临沭县龙峰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高江熙、庞江兰: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县龙峰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高江熙、庞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691号案件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7日9时00分在震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75085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207号案件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7日13时00分在震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75085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民:

本院审理原告丁志芳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0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陆明荣

电话:0512-635705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留根:

本院受理原告杨秋生诉被告潘留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3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顾伟林

电话:0512-631837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1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富发(杭州) 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利莱博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发(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7日13时2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邵晓波

电话:0512-6318370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原标题:《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1.17,总第5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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