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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公安局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节日期间大气污染颗粒物浓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县县城建成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省道314以南、国道239(原省道214)以东以北、水神山路以西的行政区域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域外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来源:盂县发布
本期编辑:王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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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盂县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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