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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被告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获刑罚
2020-01-20 1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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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盗掘,2020年1月17日,榆阳区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在榆阳区法院公开宣判,杨某等12名被告人被判1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298千克古脊椎动物化石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宣判现场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打听到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段家湾村有“龙骨”后(古脊椎动物化石,也是一种中药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驾车来到榆林,先后雇被告人康某某等11人进行盗掘,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村舍中缴获1298千克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经西北大学地质学系鉴定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2人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制度,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盗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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