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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0年第2号、3号)!

2020-01-21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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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年第2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庆宝,男,1970年5月5日出生,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黑里寨镇义王寨村。身份证号:372331197005052511

被申请人:彭英,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高青县人,住高青县黑里寨镇义王寨村。身份证号:372331196811092521

未履行金额:102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庆宝、彭英与周志江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张庆宝、彭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我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533-6952281

联系人:孟法官

二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年第3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张玉中,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原籍住址: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东大张村111号,身份证号:372331196404064216

未履行金额:31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玉中与蔡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张玉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我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

举报电话:0533-6952281

联系人:孟法官

二 0 二 0 年一月二十一

来源:高青法院执行局

原标题:《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0年第2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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