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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十条禁令”

2020-02-06 11: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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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十条禁令”

为落实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集聚,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十条禁令”通告如下:

1.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村组(小区),一个村组(小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所有村组(小区)实行严格文明有序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检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2.严禁人员集聚、聚餐、聚会、串门、打牌、打麻将,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报村组、社区备案。

3.严禁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在开放环境集中办公。

4.严禁隐瞒实情,凡从湖北(武汉)及其他部分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必须主动向村组、社区、单位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每日检测体温两次;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组、社区、单位报告,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5.严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私自外出或与非工作人员接触,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医疗物资生产等需要外,不得外出。

6.严禁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外地员工因开(复)工需要返回高安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

7.严禁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未接到上级有关通知擅自开学。

8.严禁除药店、超市外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擅自对外开放,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9.严禁药店随意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有关药品,凡出售该类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实名登记,发热病人要测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迅速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10.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擅自传播病患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违反上述“十条禁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重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广大教师要积极发动学生“小手拉大手”,带动每一个家庭自觉遵守禁令。

高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原标题:《疫情防控“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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