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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战“疫”|连城县检察院开展疫情源头防控,提前介入一起涉野生动物案

2020-02-06 19: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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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检察院开展疫情源头防控

提前介入一起涉野生动物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其源头直指野生动物的交易。为了防控疫情源头,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2月5日,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森林公安侦查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野生动物案,取得较好成效。

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自2019年6月-10月期间,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城县北团镇、四堡镇、宣和乡、朋口镇及清流县等地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经初步鉴定,犯罪嫌疑人曾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306条(只),重量57.5千克,价值人民币89175元。其中飞狸3只、鸟类285只、蛇类10条、蛙类10条(以上均为冰冻死体)和竹鼠3只(其中活体2只、冰冻死体1只)。

查获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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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我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向县森林公安了解案件情况,调阅案件材料,并对案件侦查取证中的鉴定问题、是否存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问题、向谁收购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建议,引导县森林公安下一步侦查取证的方向和重点。

调阅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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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连城县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什么是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原标题:《检察战“疫”|连城县检察院开展疫情源头防控,提前介入一起涉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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