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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刻意隐瞒新冠肺炎真实病情和接触史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上海律协
2020-02-0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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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律协

作者:石彬 市律协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

梁鑫福 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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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今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自此,全国拉开了疫情阻击战的大幕。

疫情紧急,发展迅速,举国上下进入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自1月25日起,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专门会议上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求各级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7日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回应当前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政府及人民群众是打赢疫情阻击战的根本保障,法律规范是打赢这场战役的法律保障。其中涉及行政、刑事、民事规范等方方面面,面对非常之役,面对特殊的社会环境及生活状态,必须让社会各阶层、各主体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明确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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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行政、刑事处罚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本文重点梳理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法条文规定。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目前,多位涉事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正在进行调查。

1. 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一病患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范某芳,女,64岁,1月21日其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来深探亲。其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在公共场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 吉林长春一确诊病例故意瞒报病情致多人感染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3. 四川雅安确诊老人隐瞒接触史致密切接触达百余人

2月3日,四川省雅安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通报称,侯某现年69岁,天全县人,1月18日从汉口乘动车(车次D615,三号车厢)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目前,经初步调查,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与其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经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责成市县公安、卫生健康、监委等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指挥部通告要求,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4. 山东潍坊患者隐瞒情况致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2月3日,潍坊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张某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目前68名被隔离医护人员检测结果全为阴性,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他们依然要忍受漫长潜伏期和隔离观察期的漫长煎熬,何况医护人员人手本就紧缺,因此,一个人的隐瞒可能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更可能加重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5. 黑龙江省高院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最高判死刑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通知》中对第一、二类刑事犯罪的内容规定如下: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关于隐瞒病情和接触史行为的违法处罚和刑事入罪依据逻辑分析梳理:

行政违法处罚:

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虽未宣布紧急状态,但武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了“封城”的隔离措施。如果在该措施实施、国家卫健委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决定后,仍然隐瞒到过湖北的情况,不报告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犯罪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处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隐瞒者虽然不追求或希望感染他人的结果发生,但是明知自身患病或者有疫区活动史、接触史,仍然放任自身与他人接触导致多人感染、遭到隔离等严重后果,不管是基于其他任何主观动机,也可以认定其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隐瞒者对自己已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是明知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比如其之前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但轻信自己不会被感染,也采取了戴口罩等防止传染给他人的措施,主观上对传染给他人持排斥和反对态度,但结果确实传染给了他人,这种主观意志即为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假如行为人认为自己不会患病,并且有他不会患病的充分理由,比如没有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接触过,长时间在家自动隔离、未去过人员集中的地方,即使外出也按要求采取了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也没有乘坐过公共交通工具。这部分人主观上不存在“轻信能够避免”的基础,不能以“过失”论,不能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是主要体现在这里。

隐瞒者虽未明确诊断患有突发的传染病,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突发传染病,但国家及各级政府要求报告到过疫区的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该条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打击“非典”期间的有关犯罪行为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逃离隔离观察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外,上失信名单。

在笔者即将截稿之际,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会议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通过地方性立法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上海人大的此次地方性立法属于全国首例,上海作为超大都市此举走在了全国地方性立法的前列,在全国起到了引领和标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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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xwx@lawyers.org.cn欢迎来稿~

原标题:《最新!刻意隐瞒新冠肺炎真实病情和接触史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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