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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关,殴打民警……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2020-02-15 22: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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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检察微信公众号、山东检察微信公众号、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当庭宣判!

冲关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的

被告人认罪认罚

2月14日,经四川省叙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驾车冲关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的被告人周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真诚悔罪。

2020年2月5日13时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叙永县黄桷坪出口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在未接受体温检测的情况下,径直驾车通过检测通道离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周某于当日14时许驾车回到该检测卡口,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现场吵闹,抢夺民警手机并实施言语威胁后驾车离开。随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对周某驾驶车辆进行设卡拦截,周某连续驾车冲关,撞坏两辆拦截车辆,后被民警抓获。

2月6日,叙永县公安局对周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叙永县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

2月9日,叙永县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2月11日,叙永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冲关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快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叙永县检察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月13日,叙永县检察院对周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叙永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

庭审现场

2月14日,周某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叙永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认罪,真诚悔罪。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鉴于周某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叙永县检察院告知周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周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本案依法快速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该院就周某妨害公务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

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从快从严,实体上严格依法办理,程序上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认罪认罚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了依法高效办结。

暴力闯卡还打人

山东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案宣判

庭审现场

2月13日下午,山东省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于2月12日提起公诉。新泰市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新泰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公某饮酒后从新泰市翟镇刘官庄社区前往大港社区,在该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检测登记后进入,至22时离开。约22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大港社区,被值勤人员刘某某等人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值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新泰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劝阻,逞强耍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不戴口罩,不听劝阻,还打警察!

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有果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陕西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2月14日,由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宣判,长安区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现场

2月4日16时,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因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相关管控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在辖区派出所两名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受伤。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杨某某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杨某某明知其所在小区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仍拒不配合管理,且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长安区检察院针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时期暴露出的违法端倪,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积极联合公安等部门,在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办理杨某某妨害公务案时,该院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当日即决定批捕,仅用两天便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并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并当庭做出宣判,通过对妨害抗疫案件的打击,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沿江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

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2月13日,黑龙江省沿江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关某强、关某奎兄弟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2月8日18时许,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关某强、关某奎和王某某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明令“公告”规定,擅自多人聚集,在该局临湖北路月牙湖大门附近不戴口罩、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不戴口罩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关某强不听劝阻,对工作人员谩骂、推搡。关某奎撕扯工作人员,并用右手打其颈部。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关某强、关某奎和王某某等人接受调查。关某强抗拒传唤,撕扯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强行将民警的肩章、执法仪拽掉。关某奎抗拒传唤,撕扯民警,抢夺民警手中警棍,朝民警前胸击打两拳。在民警将王某某等人带上警车后,关某强躺在警车前阻碍警车离开。后关某强、关某奎等人被民警制服,传唤至公安机关。

2月9日,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关某强、关某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沿江检察院通报案情。获悉该案后,沿江检察院成立专班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并逐级层报。黑龙江省检察院林区分院高度重视并成立案件指导组,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提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涉疫情案件要从严从快高效高质量办理等意见。

2月11日,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沿江检察院用3个小时完成审查逮捕工作,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月12日,该案被移送至沿江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13日,承办检察官通过网络视频“隔空”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释法说理。

在律师的见证下,关某强、关某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天,沿江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关某强、关某奎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原标题:《驾车冲关,殴打民警……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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