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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检战“疫”】复工复产 〉营造和谐稳定法治营商环境,光泽县检察院深入“野生动物”养殖企业走访调研

2020-02-28 15: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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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确保疫情期间企业顺利复工复产,27日,光泽县检察院王德跃检察长带队与工商联进行会商,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方案,另一方面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最新政策,同时希望通过工商联平台,将最新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附后)宣贯到各相关企业。

随后,王德跃检察长一行深入挂点企业福建远圣石料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公司现在复工人员有多少?口罩够不够?”

“企业复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什么困难?”

走访过程中,王德跃检察长详细询问了企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产能恢复情况,了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当得知企业在生产流通环节及二期项目进展上遇到困难后,检察长当即安排人员跟踪了解情况。

王德跃检察长表示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损害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企业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法律问题,为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光泽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以打造“中国生态食品城”为目标,县内有蛇类、野猪、黑斑蛙等12家“野生动物”养殖企业。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对这些企业来说势必存在一定的影响。

光泽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因政策调整可能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一些传统的、单一的养殖企业如果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会面临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倒闭的风险。

为了让企业生产者第一时间了解新规,减少新规执行对产业造成的冲击,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王德跃检察长一方面安排干警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另一方面深入走访县内养殖企业。

福建辉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金旺蛇类养殖场,于1983年成立,是目前县内产值较大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王德跃检察长一行首先查看了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成果及产品制品的展示,并进一步了解企业五步蛇、菜花蛇等蛇类的繁育情况。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通过座谈,深入了解企业包括蛇类生物技术研发、医药中间体研发、生物萃取等涵盖药用和食用两方面的生产经营内容。

王德跃检察长向企业生产者详细解读《决定》全文规定,并提醒企业生产者注意生产经营的风险防范,要抓紧转变为以蛇类药用研制生产为主,减少新规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企业生产者也表示,《决定》将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养殖市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将进一步加大蛇类药用产品的投入力度,增加研发经费,为光泽经济的发展,乃至福建省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END~

禁食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禁食政策会不会导致野生动物泛滥?

发现违法行为如何举报?

↓↓↓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光检战“疫”】复工复产 〉营造和谐稳定法治营商环境,光泽县检察院深入“野生动物”养殖企业走访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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