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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2.21,总第548期)

2020-02-21 17: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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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戴桂菊: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芳与被告戴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718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2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姚松杰

联系电话:0512—6349384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沙沙:

本院受理原告庄超与被告刘沙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883号案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请申请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夏 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七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庞云光、苏州隆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被告庞云光、苏州隆丰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212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唯华

电话:0512-63083198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毕威与被告王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4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益军: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胡根焕与原审被告王益军、丁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再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 办 人:殷翔

联系电话:0512-63983973

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荣伟:

本院审理原告吕飞与被告吴荣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09民初9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江市莘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荆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吴江市莘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荆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09民初93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3:30在本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波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4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范君

电 话:0512-63183703

邮 编:215200

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州市泰仑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伟盛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泰仑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4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厉昱中

电话:0512-6318370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嘉兴市博美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吴江为民诚信织造厂与被告王斌、第三人嘉兴市博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796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4日09时30分在震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5085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荆门市兴发置业有限公司、刘昌金:

本院审理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兴发置业有限公司、刘昌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848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09时30分在震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5085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姜和春:

本院审理原告芦红亮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4088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13时10分在震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5085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元元、顾家辉、张人升、昂山昂科朗塑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山与被告罗元元、顾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张人升、昂山昂科朗塑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城中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62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09时30分在震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5085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9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3时10分在震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5085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连生: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连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陆明荣

电话:0512-635705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君兵、林仁康: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精匠标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32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顾伟林

电话:0512-631837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1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江市凯耀纺织有限公司、潘振华、王青:

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正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32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蕾

原标题:《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2.21,总第5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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