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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2.24,总第549期)

2020-02-24 16: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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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东强、苏州苏名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中路与被告徐东强、苏州苏名之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23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夏锋

联系电话:0512-60903312

承办部门: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 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通爱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金信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3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顾伟林

电话:0512-631837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1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须龙与被告王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吴卫忠

电话:0512-63083198/6356251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金泉、钮荣生:

本院受理原告金顺春与被告周马英、第三人吴金泉、钮荣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金花

联系电话:0512—63493863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斌丰:

本院审理原告冷金生与被告谢斌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09民初13368号案件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荣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运东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5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范君

电 话:0512-63183703

邮 编:215200

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云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云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奚东珠与被告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云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泰州云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8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潘景信

电话:0512-63968702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正与被告董明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09民初10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震泽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成文

联系电话:0512—63772561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

邮编:215231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江翔顺丝绸厂、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郭洲峥、陈徐荣、陈丽娟、单慧琪、张阅明、徐磊、王福龙、王福英、张建英、金雨文: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翔顺丝绸厂、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郭洲峥、陈徐荣、陈丽娟、单慧琪、张阅明、徐磊、王福龙、王福英、张建英、金雨文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段清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段清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5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倪晓红

电话:0512-6357097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铭:

本院审理原告朱剑英诉被告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94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蕾

联系电话:0512-63083178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彬:

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天宏印花厂诉被告陆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35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蕾

原标题:《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0.2.24,总第5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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