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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摘编

2020-02-28 16: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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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突发事件主体责任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 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 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 纠纷。

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 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 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 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 ,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七)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特定区域封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快 速扩散的春运期间,及时采取有效的区域封锁措施有助于防控疫情。

三、对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予立案追诉。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 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哄抬物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 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七、散布谣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 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 10 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291 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 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紧急通知, 加强检验检疫力度,竹鼠、獾等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封控隔离, 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自 1 月 26 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九、爱心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 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 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十、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十一、四川省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保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落实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 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落实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措施,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不超过 100 元/ 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 END ·

本文编辑:李章巧

技术支持:万源市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原标题:《万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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