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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人民法院 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平川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碍城乡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第1—2号公告,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未经规划许可非法占地、非法倒卖土地,私自大面积搭建违章建筑,在住宅小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或私搭乱建,恶意阻扰依法拆除的行为。
三、纠集人员从事违法违章建筑牟取暴利的行为。
四、在城乡结合部或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养殖,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搬迁的行为。
五、严重干扰城市管理、破坏市容环境秩序,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屡教不改的。
六、因私搭乱建破坏农业生产、农村水利、公路、通讯、电力设施等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七、未经许可盗采、私挖乱采,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农用地挖砂等行为。
八、对依法履职的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其它方式威胁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工作的行为。
九、违反《信访条例》,煽动、串联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多人缠访、闹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相关部门、单位已经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给出明确结论的事宜,举报人仍然捏造事实、诬告滥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一、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网络媒体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造谣生事,引发负面网络舆情的行为。
十二、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凡参与包庇、纵容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充当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伞”的,将移交纪委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有以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的按照扫黑除恶涉霸涉乱行为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ND
发布: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办公室
原标题:《平川区人民法院 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平川公安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碍城乡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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