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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法院:刑事案件线上审 感受“云审判”的细腻与温度

2020-03-10 1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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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做到一手抓防控疫情,一手抓审判。近期,达茂旗人民法院积极借助“云上法庭”开展在线审判,在有效落实疫情防控任务的同时,破解了在特殊时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实现了惩戒犯罪“不离线”, 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年之计在于春,对于农牧民群众而言,时值3月,即将要进入春耕备农备牧的关键时期。为全面保障当事人疫期健康安全,并充分照顾农牧民群众生产活动,尽力保证审判活动避开当事人春忙时期,2020年3月起,达茂旗人民法院在积极抽组双语人才组成审判团队的同时,快速组织庭室干警开展了互联网庭审培训,并与检察院、当事人联合调试,多次攻坚实操难题后,探索推动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线上审判。

3月3日—5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对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取保候审的案件进行线上审理。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达茂旗西河乡农民李某、达茂旗百灵庙镇农民牛某某、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牧民庆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达茂旗满都拉镇农民李某、达茂旗达尔罕苏木牧民阿某某先后分别在家通过手机端互联网庭审接受审判,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案情回顾

案例1:2019年3月5日15时7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乌兰察布路“北疆市场”门口处时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2mg/100ml。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2019年3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无号牌“康超”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呼恒乌拉街红格塔拉大桥处被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24.6mg/100ml。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2019年2月12日20时55分,被告人庆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达茂旗百灵庙镇外环路东大桥处被达茂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庆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庆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4:2019年9月5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赛某等四人在某酒吧喝酒期间,李某和妻子赛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对赛某拳打脚踢,并用半截啤酒瓶划伤了其腰部,当事人其某、白某二人在拉架过程中被李某使用半截啤酒瓶划伤脸部。经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赛某、其某、白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事项与三名被害人协商解决,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5:2019年8月21日18时25分,被告人阿某某酒后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达尔罕苏木希拉哈达嘎查余某某家中因琐事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阿某某将余某某殴打,致余某某右手手腕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阿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疫情当前,达茂旗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工作和地区实际,在全力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同时,积极按照最高法《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探索刑事案件互联网远程庭审。

下一步,达茂旗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不断挖潜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的服务保障机制,全力推动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同时,确保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开展,强有力地巩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防线。

来源:达茂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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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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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达茂旗法院:刑事案件线上审 感受“云审判”的细腻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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