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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则思变:睢宁法院关于构建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的思考与路径

2020-03-10 17: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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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当前、危则思变。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机遇与挑战,对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审判执行理念确立、工作机制提升完善和队伍管理模式优化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此,睢宁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开辟“疫”则思变系列调研,持续推出五篇思考文章,旨在从基层角度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参考。

编者按

本次“法律人有约”推介的调研文章是关于构建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的思考与路径,该文由睢宁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建红,民一庭副庭长刘宝玉,民一庭法官助理鹿一琳执笔撰写。文章从互联网审判新模式构建的必要性入手,对当前互联网审判模式构建面临的瓶颈展开了具象分析,进而从理念引领、运行机制、诉讼规则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下面让我们跟随作者一起来展开思考与探讨吧!

王建红

刘宝玉

鹿一琳

王建红,睢宁法院民一庭庭长。法律文书在第二届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中获得二等奖,多篇文章在《江苏法制报》《徐州审判》等期刊发表,办理的案件多次被《今日说法》《社会与法制》《热点十二》等媒体报道。

刘宝玉,睢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二级法官,连续多年被评选为优秀法官,撰写的文书获全市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鹿一琳,睢宁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苏州大学法学学士,曾撰写《员额背景下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反思与重塑》等调研课题。

关于构建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的思考与路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法院作为公共场所,不可避免地需要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聚集、人员流动,降低传播风险。在采取暂停线下办公的情况下,为推动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各级法院将司法审判方式从物理空间移步至网络空间,利用互联网实现了隔空开庭的工作模式。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分析现阶段线上审理面临的瓶颈,初步尝试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的构建,为基层法院常态化开展线上诉讼活动贡献绵薄之力。

一、互联网审判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审判是时代的新需求

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61.2%、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1%。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影响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民众生活从线下向线上转变,微信、QQ、支付宝等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日用品”,跨区域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一种高效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律系统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守望者,因此,也必然因此种观察与守望而将信息网络技术纳入其自身的运作。[1]2017年8月18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成立,北京、广州等地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等特点,传统的司法为民、便民措施难以为继,在“互联网+”新时代中,充分运用科技减轻群众诉累,传统审判模式亟需进行变革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和现实诉讼需求。

(二)疫情“倒逼”互联网审判走向深入

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基层法院承接了全国80%以上的诉讼案件,但“案多人民”的矛盾一直突出存在。在大量的案件中虽然不乏案情简单的纠纷,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即便争议不大,但审理流程却一步也不能少,加之严格管控疑难案件的审限延长、中止,基层法院办案压力巨大。近期,各级人民法院为应对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了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以及线下开庭等措施,当事人无法到现场参加诉讼使得传统的审判模式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意味着疫情结束后,积压未诉的案件将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加之法院长期以来存在的案多人少和司法资源不均衡等问题,法院超负荷运转势必影响司法审判效率,也难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在应然角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理性选择。[2]互联网审判其凭借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网上庭审,做到不出家门就能参加诉讼,让“远程不见面”的优势成为“时尚潮流”。一言以蔽之,其实互联网审判的需求一直都存在,只是此次疫情倒逼互联网审判走向深入。

(三)互联网审判给传统审判带来“解放式”变革

法院的远程审判制度是一项司法制度创新,作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展现,在价值层面,远程审判具有效率、公正、便民等司法价值。[3]具体为:一是解放时间,提高司法效率。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须到庭参与庭审,此过程必然会花费一定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而网上庭审可以通过在线全程审判,缩短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庭的时间,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利用网络科技的快捷性、便利性,将纸质化、物理化的审理模式转变为电子化、数据化,简化资料收集、分类、装订、入库等繁琐程序,提高法官司法产出能力,加快案件的消化速度,缓解案件堆积的矛盾。二是优化资源,保障案件质量。基层法院书记员配置严重不足,导致部分本应协助法官审查诉讼材料等审判技术性事务的法官助理,不得不干起了庭审记录、归档等工作,“解放”书记员迫在眉睫。互联网法庭通过AI语音识别等技术辅助庭审记录,保障庭审记录的完整性。一方面大幅减少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职责的情形,助理专心协助法官提高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人工记录遗漏和总结失真等造成的“硬伤”问题。三是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网上庭审打破了传统庭审密闭式物理空间的限制,依托视听传输技术,在灵活、快捷的同时实现了实时网络直播、同步记录、同步储存,畅通民众的参与途径,让司法审判在民众的监督下开展,对外有利于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机制,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对内有利于正向制约,约束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行举止。

[1]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

[2]庄旭龙、田然:“疫情期间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正当性”,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

[3]安晨曦、刘思瑞:“我国远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二、互联网审判模式构建面临的困境

(一)公众思想理念固化,线上诉讼利用率低

互联网审判模式并非是法院为应对疫情而产生的新事物,早在前几年就以“智慧法院”的形式进入公众的视角。作为我国探索互联网审判机制的先行者,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设立以来,已经基本实现了与网络的同频同速,利用信息技术将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1]在法院审判模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时,公众却对此依旧非常陌生,这种陌生首先来源于思想观念的不认同。长期以来公众亲临审判现场参与诉讼活动,这种亲历性使公众对司法公正有直观的感受,认为与法官、当事人面对面接触更便于表达自身诉求,而互联网审理无法体现司法权威,因而他们宁愿申请延期审理也不愿在虚拟空间里处分权利;其次,这种陌生亦来源于对新技术应用的恐慌。虽然科技创新突飞猛进,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端等高频词语备受年轻人关注,但是对于大部分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来说,由于知识有限、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对使用互联网参与诉讼活动依旧望而却步,不敢用、不会用、不想用。笔者所在审判业务庭,在庭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采取线上开庭模式审理时,就曾多次遭到拒绝,究其原因就是对线上审判方式的操作流程陌生,对线下庭审产生路径依赖。

(二)网络安全存隐患,保密工作遇挑战

当前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全国各级法院为化解线下诉讼活动被“冻结”的现状,正如火如荼的推行互联网审判模式的探索与改革,基于此,线上诉讼活动对法院网络安全、信息数据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然而实践中这项工作一直是互联网审判中的软肋。首先,大部分干警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审理好案件就可以,不重视甚至漠视网络安全保密工作,更有甚者认为网络安全问题应该是负责信息化设备维护的行装部门需要解决的,并非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其次,我国互联网的接入存在先天不足,受制于外国的因特网,网络技术的发展也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法院工作的涉密性,使国内外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在觊觎审判资源,攻击法院内网系统,窃取审判秘密;最后,法院为数不多的技术人员除了需要日常维护设备、排除网络障碍、保障科技法庭运行外,本身能够用于研发互联网诉讼服务方式的人员就少之又少,加之网络安全问题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很高,因而对加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力度难免力不从心。虽然有的法院为了解决技术人员缺乏带来的力量不足问题,采取外包方式,但长期依赖外包公司,难免造成懈怠人才培养,制约着法院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三)线上审判平台不统一,造成使用困惑

目前,互联网审判以一种“司法应急品”的形象进入公众的视野,各大IT企业积极开发网上开庭系统,各种微信小程序应运而生,例如“云上法庭”、“江苏微法院”、“江苏微解纷”等。线上审判的平台多样化,各家法院对远程审判方式的选择也不尽相同,例如江苏省睢宁法院选择使用“云上法庭”审理,江苏省连云港中院通过江苏法院“互联网开庭”平台进行线上庭审,还有的法院采取科技法庭+微信、互联网法院、“公道互联”智能庭审系统、微信视频+录屏等方式。司法审判平台及软件应用多而散、标准不统一,各有利弊、“各自为战”,未能有效整合的各类平台导致法官在选择哪种应用开庭更能优化诉讼程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时产生了迷茫、纠结与疑虑,同时也造成了维护资源的严重浪费。

[1]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版

三、互联网审判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审判方式改革要尊重人类社会活动现实和司法参与者的实际需要,[1]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审判工作需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2]因而对于互联网审判的深化,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不再是做不做,而是“怎么做”,结合当下基层法院互联网审理案件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构建起与互联网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司法审判体系。

(一)遵循互联网审判模式的理念引领

为满足“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制化,2017年6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改革方案;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世界范围内首部介绍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2020年2月18日,为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放眼域外,司法系统对互联网法院构建的探索起步较早。美国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和“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年开始),实行法院数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实现了通过电子平台获得法院信息的权利。[3]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索,于2013年正式颁行了《电子司法法》和《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此外《改革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查明法》也于2013年初生效。这三部法律分别就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的电子化、庭审方式的电子化以及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信息的电子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从而构建了德国电子司法的整体框架。[4]

(二)构建互联网审判模式的运行机制

1、落实线上调解,解纷于庭前。疫情期间,笔者所在的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规范线上庭审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调试具备远程开庭条件的互联网法庭,实现线上开庭审理129余件,成功调解52件。通过前述调解率来看,线上调解在化解纠纷上具有鲜明的优势,基层法院应当将该种线上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日常工作持续推行、落实。因此,对于一些案情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当事人在异地不便到庭的案件,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由法官助理通过一体化互联网审判平台组织当事人先行调解,化解矛盾,防止案件扎堆于开庭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即便未能调解结案,那么通过此阶段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熟悉互联网审判平台的操作应用,防止当事人直接进行线上开庭出现困惑而延误庭审。

2、注重庭前会议,熟知案情全面化。对于证据数量较多,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在归纳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事实与证据、促进庭前调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由法官助理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庭前会议,不但减少当事人到庭应诉的频次,也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优化电子送达,提升送达成功率。在文书送达方面,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的线下送达方式,具备快捷、便利、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经推广基层法院也已经开始尝试运用电子送达方式开展线下诉讼活动,但由于受送达主体的配合度不高、无法保证当事人是否已阅读送达内容,导致送达成功利率低、效果差,被审判团队束之高阁,线下邮寄依旧是文书送达的主力军,因而如何提高电子送达使用率、成功率值得深思。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应当在电子送达的过程中贯彻自愿原则和确认收悉原则。[5]笔者认为,首先,根据电子送达的自愿原则,应当在庭前会议或调解阶段落实当事人是否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了解并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6]因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庭前会议或调解,因而可以让当事人在线填写电子版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次,电子送达的方式应当多样化,不应该拘泥于短信方式,可采取邮箱、微信、电话、传真等信息化手段,同时应该多措并举,多种方式齐发力,使受送达人通过不同的途径都能获取送达的法律文书,提高电子送达的成功率。再次,对于短信送达的查阅问题,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使电子送达化被动为主动,贯彻收悉原则,可以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电子送达平台采用的弹幕短信“黑科技”的做法,即只要法院向被送达人发送短信,该短信就会以“霸屏”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不得不打开信息、浏览文书。确认收悉原则体现在若受送达人在推定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后否认收悉,法院可要求中立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其所传输的数据记录及电子送达内容的备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已收悉。[7]最后,应当贯彻“电子送达为主,线下邮寄为辅”的原则,将二者合理搭配利用,保护受送达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对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受送达人为公司无法获取电子联系方式的等等,就应该采取线下邮寄方式弥补电子送达的不足。

(三)构建互联网审判模式的诉讼规则

1、确定庭审案件范围,提高线上审判结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确定了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为以“网”审“网”,即通过互联网审理涉线上纠纷的案件,例如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合同、线上金融借款合同及小额借款合同、互联网著作权及邻接权权属纠纷等互联网案件。然而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按照《规定》中确定的案件类型来确定互联网审判的案件类型,难免受此局限,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的优势,除了在审案件中涉网纠纷外,基层法院还应当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互联网审判的范围,在扩大适用案件类型的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排除在外。在甄选适合互联网审判的案件时,除征求当事人同意在线审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充分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初步审查,电话联系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数量、证据种类,通过二次筛选、精准判断,再次排除需要核对原件、查验实物、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后确定适用线上庭审模式。

2、严肃庭审纪律,告知权利义务。此环节,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在线宣读程序,提升庭审效率、节约人力资源。最高院于2月14日出台的关于规范诉讼案件在线庭审最新文件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8]因此,为防止线上庭审的严肃性打折扣,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开庭后应再次人工认证当事人的身份,同时告知当事人身份虚假、冒用或顶替的法律责任。对于身份真实性无法确定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应当退出在线庭审转为线下开庭。对于与案件无关人员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并经法庭允许方可参与旁听。(2)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案件在线审理,对于当事人同意在线审理的,应当采取在信息系统内确认并记录在卷的形式做好留痕工作;(3)告知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保持场所清净、光线明亮,注意司法礼仪,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除非经查明确系网络故障、设备毁坏等客观原因,当事人擅自离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重构证据交换规则,便利证据审查。为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内通过互联网审判平台的举证渠道在庭前先行上传,待上传结束后,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短信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接通短信通知后,及时查阅证据并发表、上传质证意见,促使双方在庭前完成证据交换。对举证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属性进行归类,分别处理:(1)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直接上传不会导致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改变性质,因而可以直接通过审判平台上传、导入,无需通过U盘、光盘储存或打印形成书面文件寄交法院;(2)对于书证、鉴定意见,可以通过拍照、截图、转录、翻拍、扫描等方式转化证据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通过技术手段将书面材料进行了转化,证据形式发生了改变,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属性,其内容也不会发生改变,因此该类证据进行上传后亦无需另行邮寄至法院,除非对方当事人对转化后的证据提出了异议,法院则可在审查其异议的理由是否合理后再行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邮寄至法院,并由法院确认后转寄给对方当事人;(3)对于物证,由于其具有物理特征,应当结合实物的形状、特征、属性、质地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综合分析再决定举证的方式,如果该物证能够通过照片、视频反映其真实性,则可以采取直接上传至审判平台的方式由对方当事人直接质证,如果通过拍照、视频方式不能客观反映实物证据,则应当在当事人以电子化形式上传平台后在合理期限内邮寄至法院,再由法院寄送至对方当事人以便其提出质证意见。(4)对于证人证言,因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因而无法在庭前通过证据交换实现举证目的,此类证据应当在庭审中进行举证。

(四)完善互联网审判平台的技术保障

前面提到,为满足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地域空间同时参与庭审的需求,各地法院均纷纷开发了线上审判平台,然而这些审判平台虽然形式多样但却功能相似,容易造成当事人的选择困惑以及后期维护资源的浪费,因此建立统一的一体化互联网审判平台尤显重要。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如想通过一体化互联网审判平台满足互联网审理各类案件的需求,仍需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1、规范身份认证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在庭前准备阶段,首当其冲的是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这是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大前提,互联网审判受物理空间异域性、视频质量及其他因素影响,传统的人工认证身份方式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应适时引入人脸识别、指纹输入、声音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比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信息,并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全程跟踪,同时通过实名手机号码信息验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专用账户,通过“一案一人一账户”的标准来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

2、创新证人介入路径,防范预知庭审。证人证言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书证外遇到最多的证据形式,传统诉讼模式凭借法庭的封闭性有效避免了因证人旁听案情而虚假陈述。基于互联网审判异域审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技术手段对诉讼参与人的介入开设不同的路径,主要分为当事人、证人、旁听人员三个路径。对于证人介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应当由法官控制证人进入或退出庭审的端口,防止证人擅自点击进入庭审;二、可将证人出庭的时间提前至证据交换或法庭调查阶段中的举证环节,防止证人通过网络直播观看庭审,确保证人不受庭审影响;三、在证人作证完毕需要签署笔录时,应当及时生成笔录要求证人核对签字,然后退出专属路径。否则,如果在庭后要求证人签署,可能存在证人因处理其他事情离开而无法联系的情况。

3、落实语音转写功能,保障实时查阅。通过睢宁县人民法院正在使用的“云上法庭”,笔者发现两个现实问题:一是书记员仍是采取人工记录方式,效率及准确性低;二是当事人不能实时看到庭审记录情况,需庭审结束后由书记员上传才可查阅,造成时间浪费。而目前网络广泛使用的语音转写技术尽管受方言、语速等因素影响,准确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不能否认其在庭审记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采用语音转写功能记录庭审时,书记员可以及时修改语音转写出现的错误。同时可以将笔录采取浮动窗口的形式同步显示在当事人的视频画面中,方便当事人及时更正转写错误。在当事人在线签字确认庭审笔录时,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浮动窗口显示的笔录上签字,保证当事人完整的参与整个线上庭审,避免在签署笔录时因视频无法显示当事人而出现代签等虚假签名行为。

4、注重内外系统衔接,促进平台融合。虽然互联网审判模式的确给诉讼参与人减轻了诉讼成本,提供了便利,但对法官来讲,因互联网审判系统与审判信息系统的脱钩而无法实现信息转移,导致这种便利性具有很大的局限性。[9]故而,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需要尽快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内外网的无缝对接、审判管理系统和互联网审判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一方面使庭审前已经形成存在于电子卷宗中的证据,能够传输至诉讼参与人处进行展示,便于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对庭审中出现的新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数据化处理后,庭后可以与录音录像、庭审笔录等庭审中产生的资料同步转移至审判管理系统,形成电子卷宗,减轻审判团队的线下转移工作,满足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促使互联网审判真正达到让“数据多跑路”。

[1][美]罗伯特.曼戈贝拉.昂格尔:《法律分析应当为何?》,李诚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赵晋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

[3]高一飞:“论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10期

[4]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5]贾宸浩、柳砚涛:“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载《理论学刊》2014年第2期

[6]吴小纷:“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7]石春雷:“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探析”,载《 聊城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9]笔者所在的睢宁县人民法院目前开展的互联网审判主要依托云上法庭(外网),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均位于审判管理系统(内网),两者无法对接导致审判人员在庭审前后需完成大量的线下转移工作,甚至出现重要内容无法转移的情况,如云上法庭的庭审录音录像。

四、结语

受突然来袭的新冠病毒的影响,互联网审判作为传统庭审的有力补充,凭借其特有的优势打破了司法审判对传统庭审的依赖,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势头在基层法院司法工作中占得一席之地。疫情消除后,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理念带动推广、技术提供保障、机制促进完善,兴起于共克时艰的互联网审判必将以常态化的运行模式,普惠司法服务!

原标题:《“疫”则思变:睢宁法院关于构建互联网审判新模式的思考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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