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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千万别“酒后误事”︱任丘交警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打击酒驾统一行动

沧州交警微发布
2020-03-12 14: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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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战已经到了决战新阶段,取得完胜指日可待!同时,部分行业复工复产即将步入正轨,人们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随着道路上车辆、行人的逐渐增多,道路交通开始繁忙,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也开始呈现抬头迹象。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近期,各地酒驾醉驾违法势头有上升趋势,涉酒驾的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刻不容缓!

为有效遏制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要求,任丘交警于2020年3月11日午后,在市区主要道路组织开展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

2020年3月11日午后,任丘市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一、二中队各出动警力20余人,在本市燕山道和裕华路设置检查卡点2个,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开展涉酒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驾违法行为。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任丘交警对酒驾查处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并在查处工作中对执法装备进行仔细消毒杀毒,民警也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设施,保证盘查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执勤民警的绝对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在此,沧州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疫情防控期间仍然要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任丘交警

原标题:《复工复产千万别“酒后误事”︱任丘交警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打击酒驾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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