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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达拉特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2020-03-14 20: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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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

全旗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质发[2019]6号)、《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达拉特旗从2020年开始,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旗产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二、试行主体及责任。全旗范围内所有生产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小农户逐步参与推行)是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合格证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四、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可以是手写、印制、打印等多种形式。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有条件的主体推行检测合格,可加附或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六、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七、与农业重点扶持政策挂钩。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对未试行合格证的主体,一律不准予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予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

八、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我们殷切希望广大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旗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顺利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而共同努力。

今后,凡发现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可向达拉特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477-5219348 5219349

达拉特旗农牧局

达拉特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2020年2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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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拉特旗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须知】达拉特旗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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