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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廿余载 强制清退一朝还 郁南法院强制执结一宗排除妨害案件
1994年间,被告方家庭因建造房屋需要,与原告方家庭口头协商调换田地使用,被告康某梅在调换所得的部分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并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建造的剩余部分土地(含涉案争议的地块0.29亩)占用耕种至2018年初。原告认为当时调换土地只是调换了被告康某梅现建房部分的土地,剩余土地仍归原告承包耕种。被告则认为当时是调换了原告的整块田地(包括被告现建房屋及涉案争议地块0.29亩),双方家庭因此引发激烈矛盾纠纷。经郁南县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河口镇佛子坝村佛子坝经济合作社与原告签订的一份《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和郁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0.29亩属于其承包经营使用,要求被告清除地上种植物并归还土地。
我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某梅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某贞位于郁南县河口镇佛子坝村委某地的0.29亩地块的侵占行为,并拆除被告在该地块上所砌的田基等附着物。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梅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康某梅主动清除障碍物并退出土地,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并以原判决有误申请再审。我院审查后认为康某梅主张的申请再审事由理据不成立,遂于2019年9月4日予以驳回。鉴于双方意见较大,矛盾积怨深,我院办案法官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佛子坝村委会约谈双方障碍物清除和交付土地事宜。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拆除被执行人在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并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土地交付。执行人员将双方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后,依法告知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但此后,被执行人却一直拖延不肯交付土地,申请执行人亦害怕被执行人的阻挠不敢主动清除地上农作物,于是请求法院在春节前后强制执行。办案法官考虑到疫情期间不适宜组织强制执行活动,遂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自觉履行,但仍无果。3月11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威慑力,我院组织执行团队前往执行现场,在村支书和被执行人的见证下,强制对该土地进行清场交付。经过一番紧凑协作,地上农作物、支架等障碍物最终被清理拆除,申请执行人终于取回了其土地。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原标题:《占用土地廿余载 强制清退一朝还 郁南法院强制执结一宗排除妨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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