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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某、白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

2020-03-19 1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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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某、白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03月06日17时27分12秒接到国家电网称多县供电公司经理落格才仁电话报警称:位于称多县东秦路的称多县国网110变电所后面埋在地下的10千伏电缆因装载机施工时不慎将其弄断,导致全县停电,请公安机关立即出警立案侦查。接警后,经大队民警现场勘查发现案件确实发生。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发生后,称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组织精干警力进行缜密侦查,根据现场勘查、分析研判后认定嫌疑人尼x、白xxx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尼x、白xxx于2019年3月6日18时许到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审讯中,面对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尼x、白xxx对3月6日下午17时左右在称多县称文镇东秦路110变电所后方施工时将电缆挖断的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尼x、白xxx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经过侦查,已取得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包括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尼松、白玛仁增的供述、证人的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笔录。且证据均经核实,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法律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设备、供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破坏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电力安全。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设备。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是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根据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和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四种,其主刑量刑幅度依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审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第二条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意义】

《电力法》和《刑法》都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尼松、白玛仁施工过程中将电缆挖断的事实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定罪处罚,加之其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犯罪领域的多发、常见罪,该罪主观方面多是间接故意,主要是为求财而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放任了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鲜见蓄意而为的直接故意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法定刑的起刑点相比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要高,对该罪的认定理应谨慎,但同时由于该罪是危险犯,对罪与非罪、犯罪形态等方面较难把握,导致实践中对类似的行为的判决罪名各异。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着公共安全,使用中的电线亦是如此,小小的电线关系着电力设备的运行,看似一个小小的剪电线的行为,却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该类行为有着较重的处罚。电线虽小,安全事大。

针对本案,是发生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称多县农牧区,近年来类似案件发生频率有上升趋势,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存在大量民众不知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情形。

法律法规在制定以后,只有在被广大公民知晓、理解、掌握并遵守的条件下才能真正的为民所用,否则只是一纸空文。但是我国由于牧区面积大,且分布较为分散,这对于我们基层普法工作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贯彻落实政策不到位,许多法律宣传教育无法及时有效的传达到牧民。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牧民对法律不够了解难以认可,那么法律意识也就难以提升上去。经过走法调查,我们发现基层民众对于我国的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还处在比较低的层面,无论是与日常生活纠纷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民商法层面,还是跟农村牧区的经济生产发展有关的草原法、土地法和森林法等经济类法律,抑或是本案中国家严厉打击的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法层面的法律,基层群众的熟悉和了解程度都不高。走访的过程中只有少部分人能说出宪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有限的几部法律名称,并且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并不能一一对应,有的甚至张冠李戴,说明目前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缺乏法治认识,部分牧民为了追求富裕,法律意识淡泊,选择以破坏电力设备作为生财之道,加之电力设备容易销赃,有的商贩明知其来路不正仍愿意廉价购买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目前牧区民众法律认识的现状,还存在着获得法律知识途径单一、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不高、对法的信任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加强牧区法治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界定是建立在当地社会经济基础上,受到当地风土人情、传统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包括当地社会主体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感受、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活动。在认知层面,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经验接触法律,了解法律,评价法律,判断与法律事实有关的行为和事件的因果关系,逐步形成对权利和义务的感知和维护;在情感层面,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认知和感触法律从而产生对现行法律的喜好或厌恶的感情,处于对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受乡土人情和习惯法因素的影响处于易变、不稳定状态,这种状况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权威观念和法律服从程度;在意志层面上,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法律和感知法律并产生的一种对法律的绝对信任和服从的意志品质,这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是对法的理性认识的升华。正是法律认知、情感和意志这三个维度的紧密联系支撑起法律意识心理大厦。通过进行法治教育,可以让广大群众了解了一些跟自己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主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对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也能够为建设美丽牧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称多县公安局官方公众号

微信号:ChengDuoGongAn

来源:称多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原标题:《《尼某、白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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