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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醒!依法理性维权,向缠访闹访行为说不!——五台一老人非法上访获刑

2020-03-19 18: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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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但是有些人滥用自身权利,最后触碰了法律底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9年1月,忻州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田某因多年缠访闹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田某(73岁)之子赵某1993年因犯强奸罪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赵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1993年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1994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田某的申诉;1997年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2006年田某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2008年6月田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赵某强奸案不予重新审判。

被告人田某因此多年持续上访,并多次在国家召开重大会议期间赴京到使馆区、天安门等地区非访。当地乡政府为达到稳控田某的目的,对其多次说服教育无果,并多次接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2016年5月田某向乡政府提出索要钱款的要求,否则继续赴省进京上访。乡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先后分七次被田某索要人民币10500元。2017年国庆节前,田某再次向该乡政府提出索要上访费用的要求,索得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9日田某再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该乡政府花费人民币5000元由专人从北京送回原籍。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行使控告、申诉等权利应依法进行,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特殊时期和非上访区域持续缠访,以赴省进京上访为要挟,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了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等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并辩称:乡政府将上诉人从北京送回原籍花费的5000元,上诉人既未向乡政府索要也未实际取得,不属于上诉人的犯罪数额。其次,上诉人当庭提出钱是乡政府的人主动给上诉人的,不是上诉人要的,也没说不让上诉人告状,说每个月给上诉人500元的生活救助。上诉人是个老太太不能向政府敲诈。田某遂以上述理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因对其子赵某被判强奸罪不服,多次到北京使馆区、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不属于依法维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田某系老年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田某的行为不能使乡政府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及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之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田某上诉理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通过对田某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不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信访本身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信访的前提是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即逐级、在规定的场所、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进行。信访人若多次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触犯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共安全等多项罪名,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田某没有通过正确、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通过多次进京采取非正常方式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近年来,随着城市诚信体系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个人失信、违法犯罪等行为会被推送到个人征信系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上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法官再次提醒:上访勿任性,维权须合法,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把情况变得更复杂,切勿因冲动任性而触碰法律底线。

- 法律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普法时间 -

1、从法律层面讲,什么是缠访闹访?

答:所谓缠访闹访,是指公民对相关诉求不按法定的途径反映控告,或者是经反映控告后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回复,不服处理结果又不按法定的申诉途径予以申诉,多次到国家机关采取静坐、拉横幅、围堵工作人员,要求领导亲自接待,或者是阻碍交通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2、缠访闹访都是属于非法上访,哪些上访行为属于非法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如何正确表达合理诉求?

答:正常的上访途径,一般是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和走访的形式,不管采取哪一种途径上访,必须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提出,或者是向信访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非法上访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提醒!依法理性维权,向缠访闹访行为说不!——五台一老人非法上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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