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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漳平市检察院运用速裁程序办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3月19日,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前后不到10分钟的时间,法官当庭宣判。该案的快速办理为该院今后办理速裁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2020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当天9时许,曾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从家中出发,经604县道行驶外出办事,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6mg/100mL。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由于其未聘请辩护人,漳平市检察院及时为其提供值班律师服务。远程视频,办案与防疫两不误
因疫情期间出行不便,为避免人员聚集,承办检察官亲自上门讯问了被告人,并利用微信网络,让被告人与值班律师面对面视频;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曾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精准量刑,将“承诺”具体化3月19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漳平市检察院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疫情防控期间,该院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坚持防疫与办案两不误,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速裁程序知多少?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速裁程序的条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虽简化了流程,但并不改变刑事证明标准,而是为了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早日改造回归社会。因此,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要有“速度”,还要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个案件
今后,漳平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依法运用速裁程序,进一步发挥繁简分流办案模式的带动作用,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做到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并逐步探索精准化量刑建议,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公正、高效司法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
文案:李国荣、廖晶
原标题:《以案释法|漳平市检察院运用速裁程序办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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