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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闲手莫伸 伸手必捉

2020-03-23 20: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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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03月01日15时25分许,久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居民俄某报称:“其开设的汽车美容洗车店内的一套洗车机被盗,请求处警”。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勘查,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滨河路热吉汽车美容洗车店内的一台洗车机、水枪和水管被盗,涉案价值4868元。

【调查与处理】案件发生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现场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侦查人员通过被盗物品的特性及其他侦查手段,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2020年3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才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才某以自己开设的洗车行内的洗车机损坏,加之疫情期间无法购买到新的洗车设备,继而产生盗窃洗车机邪念,并通过事先踩点,准备作案工具,趁夜色窜至无人看守的洗车行内实施盗窃,并盗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才某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对于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不具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因素的,不应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二)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一般可以不认为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三)窃取被他人合法占有的归本人所有的财物的案件,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者保管的财物,导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没有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宜犯罪论处。

【典型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才某发挥自身能动力,开设洗车行来增添家庭经济收入本是一件好事,但在经营过程中,因自家洗车设备损坏,无法使用,遂即产生盗窃念头,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来成全自已的利益。暴露了犯罪嫌疑人才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导致其抱着侥幸心理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以案释法】闲手莫伸 伸手必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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