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法不容“疫”(三十)/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案例

汕头法院
2020-03-24 11: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以下文章来源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作者金平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严惩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发“国难财”的犯罪分子,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金平区长平路某医疗器械用品店协助经营的唐某某(未到案)经营管理。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预测医用口罩的市场需求量巨大,遂向在湖北省仙桃县的唐某某建议采购一批口罩运到汕头市销售,唐某某购进的口罩于2020年1月26日托运到汕头市。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的“三无”产品,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在该医疗器械用品店以每个2.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彦、许某等顾客。

据张某某供述,唐某某购进的涉案口罩共20件40000个,2020年1月27日、28日销售了2件4000个。2020年1月28日晚,汕头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疗器械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口罩18件共36000个。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的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不具有防护功能,仍在医疗用品店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侵犯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END

来源: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不容“疫”(三十)/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案例》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