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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 助力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03-24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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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检察

公众号ID:hbsjcy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近日,邱县检察院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依法监督纠正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财产刑执行不当问题,被告人马某某的罚金刑被依法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检部署开展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为全面了解罚金刑的执行情况,邱县检察院向邱县法院调取了2019年上半年罚金刑执行情况,发现了被告人马某某的罚金刑尚未执行这一监督线索。被告人马某某是一名食品经营者,为贪图私利,在其经营的油条和豆沫等食品中使用含有大量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销售给消费者盈利。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油条、豆沫中的铝含量已严重超标。2019年6月,马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马某某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依法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

执行罚金刑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不执行必然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平,同时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犯罪行为给广大群众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如不能把罚金刑执行到位,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的罚金刑逾期未被依法执行完毕这一情况后,邱县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马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并查阅了公诉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马某某经营餐饮行业已有十余年,其具备缴纳罚金刑的能力。

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认真研判的基础上,邱县检察院与邱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沟通协调,于2019年6月向邱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对未及时立案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在当日向邱县法院出具了督促执行函,建议其尽快对马某某罚金刑立案执行。当日,邱县法院书面答复会尽快督促该院执行局立案执行。9月,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马某某的罚金刑被依法执行完毕。

2019年以来,邱县检察院针对财产刑案件执行率偏低,影响刑罚执行公信力的问题,积极拓展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借助新媒体大力宣传财产刑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注重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检察监督,在强化纠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既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又切实维护了财产刑刑罚判决执行的严肃性,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原标题:《邱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 助力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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