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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损坏公路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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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损坏公路行为确保道路交通
安全的通告
襄政通〔2020〕1号
为进一步创建良好的路域环境,持续巩固全县“四好农村路”工作成效,提升全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县政府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百日的治理非法损坏公路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负责)
二、依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处罚)
三、依照《公路法》第八十四条,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交通运输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依照《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渠、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处罚)
五、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渠、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交通运输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照《公路法》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治理非法超载超限路警联合执法队负责监督、处罚)
七、依照山西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货运源头单位应按照装载要求为车辆装载、登记,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杜绝二次驳载。(各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并对非法散、乱、污企业予以取缔,县交通运输局及治理非法超载超限路警联合执法队负责监督、处罚)
八、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八条、《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和治理非法超载超限路警联合执法队负责监督、处罚)
九、依照《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襄汾县交通运输局 0357--3622340
襄汾县路警联合稽查队 0357--3895678
襄汾县公安交警大队 0357--3622461
特此通告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来源:襄汾县人民政府网原标题:《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损坏公路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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