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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江海区)发布关于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工作指引

2020-03-26 14: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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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我区发布了《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关于支持疫情期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步发展奖励工作指引》《关于支持企业加大招工力度招聘补贴工作指引》《关于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工作指引》《关于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奖励工作指引》《关于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成本工作指引》共5篇相关指引值得大家关注。亲们可以进入“江门高新”微信公众号主页查看今日5则推送获取相关信息,或者点击“底部阅读原文”进入原网页查看详情。

附件三、关于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工作指引

根据《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开发〔2020〕1号),为贯彻落实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贴对象

纳入我区认定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二、补贴条件

(一)在江门市江海区内登记注册且在江门市江海区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列入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的企业和产品目录,具体以市核定的保障企业和保障产品作为我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认定依据。

(三)企业诚信经营,没有出现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按照“四个到位”“八个一”和“六个方面”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形成有效产能,并按照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的要求,服从政府安排,积极承担防疫责任。

三、补贴标准及核算方法

(一)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补贴,按照申报企业2020年2月和3月实际用电的电费金额(不含税价格)的20%进行补助,单一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于在供电部门直接报装用电的申报企业,以供电部门向申报企业开具的2020年2月和3月实际用电的电费发票金额(不含税价格)作为用电成本的补贴计算基数。

对于转供电类型的申报企业,以转供电单位向申报企业开具的2020年2月和3月实际用电的电费单据金额(不含税价格)作为用电成本的补贴计算基数。

(二)成熟一家,即办理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申报,经核实确认后获得一次性补贴。自即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四、办理和评审流程

(一)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2020年2月和3月实际用电电费账单及相应电费单据(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以及《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扶持补贴资金申报承诺函》《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扶持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原件),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均需企业盖章。资料提交地址: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发展股(东海路338号3号楼3410室),咨询电话:3861682。

(二)评审流程

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的补贴资金评审流程包括:

1.区经济促进局与市工信局对接,及时将市核定的保障企业和保障产品具体名录反馈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2.区发展和改革局收齐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资格和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并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核查。

3.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企业递交的用电量电费账单及相应电费单据等资料,与江海供电局对接核实。各街道办事处、江海供电局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于转供电类型的申报企业用电量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4.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情况,填写《关于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的补贴申请书》并报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审批。

5.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审批通过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拟扶持企业和拟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企业,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

五、保障措施

(一)申报企业责任

1.申报企业是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资金申报企业如有骗取、套取等资金行为,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缴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取消企业3年内申报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责任

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的补贴资金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金使用

获得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对资金实施专账管理,资金应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必要环节。

(四)后续跟踪

本补贴资金奖励方式为采取事后奖补,无项目验收要求。申报企业应做好必要的申报资料归档,积极配合相关绩效和审计工作。

附件3-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扶持补贴资金申报承诺函

附件3-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扶持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附件3-3: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扶持补贴资金申报评审流程图

原标题:《高新区(江海区)发布关于减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电成本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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