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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原则——尼泊尔篇

上海律协
2020-03-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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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律协

作者:史军 上海律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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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尼泊尔”)法律非常独特,主要以大陆法的成文法为主,也结合适用判例,但不是普通法国家。根据尼泊尔的《国家民法典2074》(2017)(“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条款和条件,违约救济的性质,以及合同争端解决方式。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流行病为“不可抗力”事件,则此次新冠疫情的发生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因订立合同时存在的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该法第531(2)(b)条规定,情况的根本变化包括战争、洪水、滑坡、火灾、地震和火山爆发等不受人为控制的情况。因而,主张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须同时证明:(1)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发生的根本变化;(2)导致了合同不可能履行;及(3)此种情况的根本变化不受人为控制。满足以上全部条件,主张不可抗力事件方可成立。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

终止合同的条件

如前文所述,民法典第507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合同修订、终止的条件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31(1)条,若因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双方可以不履行其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31(2)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视为根本变化:(1)合同无效;(2)由于战争、洪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等人为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标的物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毁损、灭失或者无法取得;及(4)若服务合同要求通过个人能力、资格或才能提供服务,而服务提供者死亡、精神不稳定或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531(6)条同时规定,一旦第531(2)(b)条项下的情况不再存在,双方也可以协商同意履行各自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根据第531(3)条,尽管有第531(2)条的规定,但下列情形不应视为情况的根本变化:(1)合同履行困难;(2)履行合同将导致无利润或亏损;(3)一方依靠第三方履行合同,该第三方有过错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4)罢工或停工;(5)额外税收、费用或征收任何其他收入;及(6)合同的订立存在多个目的,其中少数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535(2)条,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或一方没有实质性履行合同,或一方以行为明确表明已违约,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2

修订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531(4)条规定,任何第531(3)条下的条件出现,各方可以修订合同条款或重新谈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533(2)条规定,如果合同各方同意,则合同条款,比如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义务的范围等,都可以改变或修订。

如果合同未约定终止或修订条款,各方也可以通过协议,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终止或修订合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或存在宽限期的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会有宽限期。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影响的时间超过了宽限期的,方可终止合同。

3

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案例

尼泊尔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法院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但尼泊尔只公布最高法院的部分案例,其余法院的案例并不对外披露。涉及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案例并未找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判例Pradipraj Pandey v. Karmalakshmi Kansakar [NKP 2072, D.N. 9368,Issue 3],尼泊尔最高法院认定:(1)合同标的物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而被损毁,且不再可能履行合同,那么合同无效且合同各方不承担法律责任;(2)合同受挫原则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可以适用;及(3)合同受挫原则是指,各方不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i)法律禁止;(ii)合同标的物损毁;或(iii)合同方死亡或不具备行为能力。

法律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已经与尼泊尔相对方缔约的中国企业,如果合同适用尼泊尔法律,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时该不可抗力条款已将“流行疾病”列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固然最好。中国企业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主张免除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将来要签订的涉及尼泊尔相对方的合同,中国企业最好能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并且合同定义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包含“流行疾病”。

如果未事先设置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根据以上分析,以此次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而主张不能履行合同的中国企业,应举证证明,该疫情的发生使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改变,导致了合同已不可能履行,且这种情况的根本改变是无法由中国企业控制的。近期中国国际商会等相继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类证明能否被尼泊尔法院采信,并作为认定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仍待相关判例印证。根据中国国际商会在2月3日披露的已经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内容本身来看,该文件仅说明了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假期延长,2月10日正常上班。没有其他证据支撑,一些知名学者认为,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被其他国家直接用来认定此次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比较困难。

综上,涉及中尼双方的合同,如果适用尼泊尔法律,那么最好能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并且合同定义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包含“流行疾病”。如果未事先做此约定,事后再通过相关证据证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则举证责任较重,获得尼泊尔法院支持的难度也很大。

【本文获得了尼泊尔Pradhan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Devendra P.N. Pradhan及Aadittya Kansakar律师的鼎力相助,在此致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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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原则——尼泊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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