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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祁门县法院:因一座位好勇斗狠 两人获罪被判刑

2020-03-26 16: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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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汪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陈某与史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四人来到祁门县某网咖上网。因换座位一事,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了争执。后汪某、陈某、史某、王某四人对被害人郑某、李某和谢某进行了殴打。期间,被告人汪某用拳击及使用火钳、被告人陈某用拳击脚踢并使用畚箕柄参与殴打了对方。被告人汪某等人在发现郑某头部流血后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郑某被送往祁门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2018年2月14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4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陈某每人分别赔偿郑某医药费等费用3000元、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500元、赔偿谢某医疗费等费用250元。

2020年1月15日,祁门县法院委托屯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汪某进行缓刑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时委托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缓刑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汪某有违法前科,司法行政机关经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不宜判处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作者丨程海卫

原标题:《【案件快报】祁门县法院:因一座位好勇斗狠 两人获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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